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加強建築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的管理,確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高層和超高層建築工程結構中使用的由不同形式的框架、附著支撐結構、升降設備和升降方式組成的各類附著升降腳手架。
第三條各類附著升降腳手架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和拆卸必須遵守本規定,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的有關法規、規範、標準和規定。
第四條建設部對附著升降腳手架實行統壹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附著升降腳手架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設計計算
第五條附著升降腳手架的設計應符合本規程、《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J9)、《鋼結構設計規範》(GBJ17)、《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範》(GBJ18)、《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J10)和《建築腳手架安全技術匯編》的規定。
第六條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框架結構和附著支撐結構應按“概率極限狀態法”進行設計計算,承載力設計表達式為:
γOS≤R
其中:γo——結構重要系數,0.9;
s-載荷效應;
r-結構阻力。
第七條附著升降腳手架升降結構中的升降動力設備、吊索和索具應按許用應力設計方法進行設計計算,並執行本規定和現行的起重規範。計算表達式如下:
σ≤[σ]
其中:σ-設計應力
[σ]-容許應力
第八條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構件應根據其結構形式、工作條件和受力情況,分別在使用、升降三種不同工況下確定,並按最不利工況進行計算和校核。必要時,應進行整體模型試驗,以驗證腳手架框架結構的設計承載力。
第九條附著升降腳手架設計時,荷載標準值應分別按使用、升降和墜落三種情況,按下列規定確定:
1.恒載標準值GK
包括框架結構、圍護設施、操作層設施、提升機構以及固定在框架結構上的其他設備和裝置的自重,其值可根據現行《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J9)附錄壹確定。對於木腳手架和竹腳手架,重量標準值為0.35kn/m2。
2.建築活荷載QK標準值
包括施工人員、材料和施工機具的自重;可按施工設計確定的控制荷載使用,但其值不得低於下列規定:
結構施工按兩層同時運行計算,使用工況按每層3kn/m2計算,升降工況按每層0.5KN/m2計算;
裝修施工按三層同時作業計算,使用工況按每層2kn/m2計算,升降工況按每層0.5KN/m2計算。
3.風荷載標準值WK計算如下:
WK=kμ8 μZWο
k--風壓折減系數,當取當地基本風壓值時,取0.7;
μ8——腳手架風荷載體型系數,按表1選取。
腳手架風荷載體型系數表1
背靠建築,全封閉,開放式,開放式。
μ8 1.0Φ 1.3Φ
表中:φ為腳手架封閉確定的防風系數。
φ =腳手架防風面積
_______________
腳手架迎風面積
當用彩條布作腳手架圍護時,取φ= 1.0;
μZ——風壓高度的變異系數,按現行《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J9)取;
WO——基本風壓,按現行《建築結構荷載規範》( GBJ9)取值;升降條件可以是0.25kn/m2。
第十條附著升降腳手架各部件的設計應包含在表2規定的相應荷載計算系數中。
荷載計算系數表2
設計項目中應包含的計算系數的設計方法
工況升降工況
架子
身體
結
結構(γ G γ Q φ),γ′m———————概率極限
狀態方法
豎向主框架γ 1 (γ G γ Q φ) γ 2 (γ G γ Q φ)
水平梁框架
附著支撐結構
防傾斜防墜落裝置
起重動力設備.γ 2許用應力法
索具和吊具γ1 γ2
在表格中:
γG——永久荷載分項系數壹般取1.2,但當有利於抗傾覆驗算時,取0.9;
γq-可變荷載分項系數,1.4;
φ-可變荷載組合系數,0.85;
γ′m——結構抗力調整系數應按《建築腳手架安全技術標準編制統壹規定(修訂稿)》確定;
γ1,γ2-荷載變化系數,γ 1 = 1.3,γ 2 = 2.0。
第十壹條采用“概率極限狀態”設計時,荷載設計值應按承載力極限狀態設計的計算荷載取值;根據使用極限狀態設計的計算荷載,取荷載的標準值。
第十二條索具和吊具按表2的規定進行設計計算時,其安全系數應參照相關設計規範確定,但起升機構中使用的索具和吊具的安全系數不應小於6.0。
第十三條起重動力設備的允許載荷應參照相關設計規範確定,沒有規定時,應取額定載荷。
第十四條螺栓連接強度的設計值應按表3取值;
螺栓連接強度設計值(N/mm2)表3
鋼級拉伸剪切
Q235 170 130
第十五條受壓構件的長細比不得大於150。
受彎構件的容許撓度不應超過表4中規定的容許值:
受彎構件的容許撓度值表4
組件類別的容許偏差
主軌和小軌L/150
水平支撐結構L/200
其他受彎構件L/300
第十六條附著升降腳手架架的腳手架構件的設計,按照《建築腳手架安全技術標準編制統壹規定(修訂草案)》執行。
第十七條附著支承結構的平面布置必須根據安全要求和工程條件精心設計,避免工況超過其設計承載能力。
第三章結構和裝置
第十八條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框架尺寸應符合下列要求:
1.框架的高度不應超過樓層高度的5倍;
2.框架寬度不應大於1.2m;;
3.直架的支撐跨度不應大於8m;折線或曲線布置的框架支撐跨度不應大於5.4m;
4.整體附著升降腳手架架的懸臂長度不應大於1/2水平支撐跨度和3m;單件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懸臂長度不應大於1/4水平支撐跨度;
5.在起吊和使用條件下,架體的懸臂高度不應大於6.0m和架體高度的2/5。
6.框架總高度與支撐跨度的乘積不應大於110m2。
第十九條附著升降腳手架應有足夠的強度和適當剛度的框架結構;應具有能適應工程結構特點的安全可靠的附著支撐結構;應有安全可靠的防傾覆裝置和防墜落裝置;應有控制系統保證車架的同步提升,並監控提升載荷;應有可靠的起重動力設備;應設置有效的安全防護,確保架體上操作人員的安全,防止架體上的物料墜落傷人。
第二十條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框架結構應符合下列要求:
65438+豎向主框架與附著支撐結構之間的導向結構不得采用鋼管扣件、碗扣或其他普通腳手架連接;
2.架體水平梁架應滿足承載能力和與架體其余部分整體作用的要求,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的固定桁架梁結構;當異形桁架構件不能連續設置時,可局部采用腳手架桿件連接,但長度不能超過2m,並必須采取加強措施,保證連接剛度和強度不低於桁架梁結構。在主框架和水平梁框架的每個節點中,每個桿件的軸線應相交於壹點;
3.框架立面必須沿全高設置剪刀撐,剪刀撐跨度不得大於6.0m;水平夾角為45° ~ 60°,豎向主框架、水平梁框架、框架應連成壹體;
4.懸臂端以豎向主框架為中心成對對稱設置斜拉桿,水平夾角不小於45 °;
5.單件附著升降腳手架必須采用線性架體。
第二十壹條框架結構在下列部位應采取可靠的結構加強措施:
1.帶有附屬支撐結構的接頭;
2.提升機構在框架上的設置位置;
3.框架上防傾斜和防墜落裝置的設置位置;
4.架體吊點安裝位置;
5.框架平面的拐角;
6.因塔吊、施工電梯、物料平臺等設施需要斷開或打開架體;
7.其他有加強要求的部位。
第22條物料平臺必須獨立地將其荷載傳遞給工程結構。在工作狀態下,應采取可靠措施保證物料平臺的載荷不傳遞到架體上。料臺所在跨的附著升降腳手架應單獨升降,並采取加強措施。
第二十三條附著支撐結構必須滿足附著升降腳手架在各種工況下支撐、防傾和防墜落的承載要求,其設置和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附著支承結構與工程結構采用普通穿墻螺栓連接時,應采用雙螺母固定,螺桿外露螺母不少於3扣。墊塊尺寸由設計確定,不得小於80mm×80mm×8mm;;
2.當附著點由單個穿墻螺栓錨固時,應采取防止扭轉的措施;
3.附著結構應具有調整施工誤差的功能,以避免過大的安裝應力和變形;
4.位於建築物突出或凹陷結構處的附屬支撐結構應單獨設計,以保證相應工程結構和附屬支撐結構的安全;
5.附屬支撐結構與工程結構連接處的混凝土強度要求應通過計算確定,且不應低於c 10;;
6.在吊裝和使用條件下,應不少於兩套附著支撐結構,以保證每架豎向主框架能獨立承受跨度的全部設計荷載和傾覆作用。
第二十四條附著升降腳手架的防傾倒裝置必須與豎向主框架、附著支撐結構或工程結構可靠連接,並符合下列規定:
1.防傾裝置應通過螺栓與豎向主框架或附屬支撐結構連接,不得采用鋼管扣件或碗扣;
2.在起吊和使用兩種工況下,位於同壹垂直面上的防傾覆裝置不應少於兩個,頂部和底部防傾覆支撐點之間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框架全高的1/3;
3.防側傾裝置的導軌間隙應小於5毫米..
第二十五條附著在升降腳手架上的防墜落裝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應在垂直主架處設置防墜落裝置,每臺垂直主架提升設備必須設置壹個防墜落裝置;
2.防墜裝置必須靈敏可靠,整體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制動距離不大於80mm,150mm;對於整體附著升降腳手架;
3.防墜落裝置應有專門詳細的檢查方法和管理措施,以保證其可靠有效地工作;
4.防墜落裝置和起重設備必須分別安裝在兩套附屬支撐結構上。如果壹組發生故障,另壹組必須能夠獨立承受所有墜落載荷。
第二十六條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升降動力設備應滿足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性能要求,升降吊點超過兩點時,不能使用手拉葫蘆。升降電源控制臺應具有相應的功能,並符合相應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七條同步和負荷控制系統應通過控制提升裝置之間的差值和各提升裝置的負荷來控制各提升裝置的同步,並應具有過載報警停機和欠載報警功能。
第二十八條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安全防護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架體外側必須用密目安全網(≥800目/100cm2)圍護;密目安全網必須可靠地固定在框架上;
2.架體底部腳手架必須鋪設嚴密,並用平網和密目安全網覆蓋底部。應設置架體提升時底腳手板可折疊起來的翻板結構,並設置提升和正常使用時籠體底腳手板與建築物表面的間隙,防止物料掉落;
3.每個工作層架外側必須設置上下防護欄桿(上桿高1.2m,下桿高0.6m)和踢腳板(高180mm);
4.中間斷開的整體式附著升降腳手架在工作狀態下必須封閉並加欄桿;在升降條件下,必須有可靠的措施防止人和物料在架口處墜落。
第二十九條附著升降腳手架在升降過程中,必須保證升降平穩。
第四章加工生產
第三十條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構件必須有完整的設計圖紙、工藝文件、產品標準和產品質量檢驗規則;生產單位應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保證產品質量。
第三十壹條制作元器件的原輔材料的材質和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按規定進行驗證和檢驗。
第三十二條加工零部件的工裝、設備和工具應當滿足零部件制造精度的要求,並定期檢驗。工裝應有設計圖紙。
第三十三條附著升降腳手架構件的加工工藝應符合現行相關標準的相應規定,嚴禁使用鈑金螺紋或螺紋錐攻進行螺栓連接。
第三十四條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構件應當按照技術要求和檢驗規則進行檢驗。附有支撐結構、防墜落裝置等關鍵部件的加工件應有可追溯性標識,加工件必須100%檢驗。部件出廠時,應提供出廠合格證。
第五章安裝、使用和拆卸
第三十五條使用前,應當根據工程的結構特點、施工環境、條件和施工要求,編制《附著升降腳手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並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辦理使用手續,準備相關文件和資料。
第三十六條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
第三十七條組裝前,應按專項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配備合格人員,明確崗位職責,並向相關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三十八條用於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所有材料、工具和設備應有質量證明、材料清單等質量文件。使用前,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檢查。不合格產品嚴禁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條附著升降腳手架每次升降前,應按專項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四十條整體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控制中心應由指定人員操作,禁止其他人員操作。
第四十壹條附著升降腳手架在首層組裝前應設置安裝平臺。安裝平臺應有保障施工人員安全的防護設施,安裝平臺的水平精度和承載能力應滿足框架安裝的要求。
第四十二條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相鄰兩個附屬支撐結構處的水平梁架與垂直主架的高度差不應大於20毫米;;
2.垂直主框架與防傾倒導向裝置的垂直偏差應不大於5‰和60mm;
3.預留穿墻螺栓孔和預埋件應垂直於工程結構外表面,中心誤差應小於15mm。
第四十三條附著升降腳手架組裝後,必須進行下列檢查,合格後方可進行升降作業:
1.工程結構混凝土的強度應滿足附著支撐對其附加荷載的要求;
2.所有附著支撐點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規定,嚴禁少裝附著固定連接螺栓和使用不合格螺栓;
3.所有安全裝置已通過檢查;
4.電源、電纜、控制櫃的設置符合用電安全的相關規定;
5.提升動力設備工作正常;
6.同步和負荷控制系統的設置及啟動效果符合設計要求;
7.普通腳手架桿件搭設的框架結構部分的搭設質量符合要求;
8.各種安全防護設施齊全,符合設計要求;
9.各崗位施工人員已落實;
10.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施工區域應有防雷措施;
11.附著升降腳手架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和照明設施;
12.同時使用的起重動力設備、同步及載荷控制系統、防墜落裝置等特種設備應為同壹廠家、同壹規格的產品;
13.動力設備、控制設備、防墜落裝置等。應防止雨淋、撞擊和灰塵。
14.其他需要檢查的項目。
第四十四條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升降操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嚴格執行吊裝作業的程序和技術要求;
2.嚴格控制並確保架體上的荷載符合設計要求;
3.必須清除所有阻礙架體提升的障礙物;
4、所有解除約束的起重作業要求必須拆卸;
5.嚴禁操作人員停留在機架上。特殊情況下確需上人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經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審查後方可實施;
6.應該設置安全警戒線。任何人不得進入升降腳手架的下部,並設專人負責監護;
7.嚴格按照設計規定控制各吊點的同步性,相鄰吊點高差不大於30mm,整架最大提升差不大於80mm;
8.在吊裝過程中,應實行統壹指揮和標準化指令。上下命令只能由壹個總司令下達,但任何人都可以在出現異常情況時立即下達停止命令;
9.如采用倒鏈作為提升動力,應嚴密監視其運行情況,及時發現並解決可能出現的倒鏈、鉸鏈等影響正常運行的故障;
10.附著升降腳手架提升到位後,必須根據使用條件要求及時附著固定。架體固定工作完成前,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離崗或下班。未辦理交付手續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條附著升降腳手架提升固定到位後,必須通過下列檢查項目,方可辦理交付手續:
1.附著支架和架體在使用條件下已按設計要求固定;所有螺栓連接已擰緊;各軸承構件的預緊程度應壹致;
2.碗扣與扣件連接處不松動;
3.所有安全防護齊全;
4.其他必要的檢查項目。
第四十六條使用附著升降腳手架必須符合其設計性能指標,不得隨意擴大使用範圍;框架上的施工荷載必須符合設計規定,嚴禁超載,嚴禁放置影響局部桿件安全的集中荷載,並及時清理框架、設備等構件上的施工垃圾和雜物。
第四十七條使用附著升降腳手架時,嚴禁下列操作:
1.使用框架提升材料;
2.在框架上系好起重纜繩(纜);
3.在車架上推車;
4.隨意拆除結構件或松動的連接件;
5.拆除或移動框架上的安全防護設施;
6.升降物料碰撞或拉動架體,
7.用框架支撐模板;
8.使用中的物料平臺仍與機架連接;
9.其他影響車架安全的操作。
第四十八條附著升降腳手架在使用過程中,應當按照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每月進行壹次全面安全檢查,不合格的部位應當立即整改。
第四十九條附著升降腳手架預計停用壹個月以上時,應在停用前采取加固措施。
第五十條附著升降腳手架停用壹個月以上或遇6級以上大風復工時,必須按第四十四條的要求進行檢查。
第五十壹條螺栓連接器、起重動力設備、防傾翻裝置、防墜落裝置、電控設備等。應至少每月維護壹次。
第52條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拆除必須按照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操作規程的有關要求進行。拆除作業前,應向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采取可靠措施防止人員和材料墜落。嚴禁拋擲材料。
第五十三條拆除的材料和設備應及時進行全面檢修和維護。有下列情況之壹者,必須報廢:
1.焊接部位嚴重變形,無法修復或嚴重腐蝕;
2.導軌、附屬支撐結構、水平梁架、垂直主架等構件嚴重彎曲;
3.螺栓接頭變形、磨損、腐蝕嚴重或螺栓損壞;
4.彈簧的變形和失效;
5.鋼絲繩扭曲、打結、斷裂,磨損嚴重,斷絲達到報廢要求;
6.其他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情形。
第五十四條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和暴雨、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天氣,禁止進行吊裝和拆除作業。架體應事先采取加固措施。夜間禁止吊裝作業。
第六章管理
第五十五條建設部對從事附著升降腳手架工程的施工單位實行資質管理,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不得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要有合格證,即使用的附著升降腳手架必須經過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鑒定或有資質單位的認證。
第五十六條附著升降腳手架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查手續。
第五十七條新研制的附著升降腳手架應當符合本規定的技術要求,並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試用手續。經審查合格後,只能批準在壹個工程中試用,試用期間必須隨時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試驗成功後,按照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取得認證資格後,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五十八條對取得附著升降腳手架資質證書的施工單位實行年度檢驗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註銷資質證書:
1.使用與其資質證書載明的附著升降腳手架名稱、型號不壹致的;
2.出借、出租資質證書或者轉包的;
3.嚴重違反規定,多次整改仍不合格的;
4.壹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或者事故累計死亡人數達到3人以上的;
第五十九條異地使用的附著升降腳手架,在使用前,應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築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備案手續,並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六十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必須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對使用的附著升降腳手架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附著升降腳手架組裝完成後,總承包商必須按照本規程及施工組織設計等相關文件的要求進行檢查,合格後方可進行升降作業。分包商應對附著升降腳手架的使用安全負責。
第六十壹條附著升降腳手架發生重大事故後,應當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組織搶救,並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救援人員需要移動現場物體時,應做好標誌,繪制現場草圖並做好文字記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和物證,有條件的可拍照或錄像。
第六十二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築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附著升降腳手架工程的監督檢查,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十三條本規定由建設部建設管理司負責解釋。
附錄1:
名詞和術語
1.附著升降腳手架
它只需要搭建壹定的高度並附著在工程結構上,依靠自身的提升設備和裝置,就可以隨著工程結構的搭建逐層攀爬。具有防傾覆和防墜落裝置,並能實現下降操作。
2.連接支撐結構
支撐結構與工程結構直接相連,承受和傳遞腳手架荷載。
3.單附著升降腳手架
附著升降腳手架只有兩個升降裝置,獨立升降。
4.整體附著升降腳手架
帶有三個以上提升裝置的附著式提升腳手架。
5.幀結構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結構壹般由三部分組成:垂直主架、水平梁架和框架架。
6.架體垂直主架
用於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框架,垂直於建築立面,與附著支撐結構連接,主要承受和傳遞豎向和水平荷載。
7.框架體水平梁框架
用於建造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水平結構,主要承受腳手架的豎向荷載,並將豎向荷載傳遞給豎向主框架和附著支撐結構。
8.幀結構
附著升降腳手架架的結構部分用彩色鋼管構件與豎向主架和水平梁架連接。
9.架體高度
架體底桿軸線與架體頂軌(護欄)軸線之間的距離。
10.框架寬度
框架內外垂直桿軸之間的水平距離。
11.架體支撐跨度
兩個相鄰垂直主框架中心軸之間的距離。
12.懸臂高度
框架的高度高於框架附屬支撐結構中的最高支撐點。
13.懸臂長度
架體豎向主框架中心軸線與邊跨架體端立面之間的水平距離。
14.防傾覆裝置
防止框架在提升和使用過程中傾覆的裝置。
15.防墜落裝置
提升或使用過程中架體意外墜落時的制動裝置。
16.提升機構
用於控制框架提升操作的機構。
17.負載控制系統
能反映和控制提升動態載荷的裝置系統。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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