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分為幾種情況:
1.規劃中明確歸個人所有的小院。
根據相關規定,小區壹樓庭院是建築區劃內的綠地,所以屬於業主所有,除非明確說明屬於個人所有。根據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建築物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綠地中屬於個人的部分,應當認定為明確屬於個人的綠地。
2.全體業主同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或贈與的壹樓小院。
除個人所有權外,壹樓的院子屬於全體業主。開發商要出售或贈送壹樓的院子,需要全體業主同意後才能進行,否則出售或贈送無效。
3.歸所有人所有的院子
如果規劃中沒有明確規定小院的權屬,開發商在與業主簽訂合同時也沒有明確規定小院的權屬,那麽小院就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如果開發商將小院出售或贈送,則無效,因為開發商無權處置。
綜上所述,壹樓小院屬於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壹般為全體業主共有,但如果有明確規定,個人可以取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2條
業主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建築物的專有部分。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274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所有,但屬於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所有,城市公共綠地或者個人所有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屬於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