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資收入,以工資協議和收款人名單為證明;
(2)獎金,證明材料有:獲獎證書;
(三)勞務收入,以新聞出版、演出主辦單位與其他單位簽訂的勞務合同或者向個人支付報酬的證明為憑證;
(4)金融業存款等。,證明材料為: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彩票發行或承銷部門向自然人支付或返還款項的證明;
(5)個人債權、財產權轉讓,證明材料如下:債權或財產權轉讓協議;
(六)企業向個人貸款,證明材料為:借款合同;
(七)保險理賠,證明材料是:保險公司的證明;
(八)退稅收入,證明材料為:稅收征管部門的證明;
(9)股息、紅利等其他合法資金。
法律依據:《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第十四條建築安裝行業單位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和項目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可以協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具體操作辦法,雙方均有權依法對建築安裝行業單位和個人進行稅務檢查,並有權依法處理其違反稅收規定的行為。但壹方已經處理的,另壹方不得重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