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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防火區面積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解決方案如下:

1.用防火墻和防火卷簾將地下室劃分為八個防火分區,每個分區的面積不大於500m2。

2.用防火墻和防火卷簾將地下室劃分為四個防火分區,同時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火分區允許面積增加壹倍),每個分區面積不大於1000㎡。

三、地下室作為地下車庫(汽車進出需要接觸地面的坡道)和設備用房,均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並用防火墻和防火卷簾將地下室分為兩個防火分區。對於地下車庫和設備間,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1000m2,通過安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增加至2000m2。

擴展數據: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關於防火分區和層數的規定。

5.3防火分區和層數。

5.3.1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的建築物的允許建築高度或層數以及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表5.3.1的規定。

表5.3.1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的防火分區允許建築高度、層數和最大允許建築面積

註:1,表中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當建築內安裝自動滅火系統時,可按表中規定增加1.0倍;在局部設置的情況下,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65438+局部面積的0.0倍計算。

2.高層建築裙房與主體之間設置防火墻時,裙房的防火分區可根據單、多層建築的要求確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百度百科-防火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