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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裝修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1。承租人同意與出租人壹起裝修。租賃期限屆滿或合同終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附著的裝飾裝修可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因拆遷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2.承租人與出租人約定裝修,合同終止時,對附屬裝修的處置沒有約定的,按下列情況處理:

(1)因出租人違約而解除合同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修殘值的損失;

(2)因承租人違約而解除合同的,承租人無權要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修殘值的損失。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應當在使用價值範圍內給予適當補償;

(3)因雙方違約解除合同,造成剩余租賃期內裝修殘值損失的,雙方根據各自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4)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合同終止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攤。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進行了裝修,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無權要求出租人補償附帶的裝修費用。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修或擴建所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承擔。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6.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同意擴建工程,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費用由出租人承擔;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費用按過錯由雙方分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房屋租賃合同的司法解釋

第九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修,租賃合同無效的,不存在附隨裝修。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以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使用的,可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因拆遷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經出租人同意使用的附屬裝修,可以折價歸出租人所有;未約定用途的,雙方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修的,租賃期限屆滿或者合同終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構成附屬物的裝修、裝飾可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因拆遷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壹條承租人與出租人約定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附屬裝修的處置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因出租人違約解除合同,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2)因承租人違約解除合同,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應當在使用價值範圍內給予適當補償;

(3)因雙方違約解除合同,造成剩余租賃期內裝修殘值損失的,雙方根據各自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4)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合同終止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攤。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承租人與出租人約定裝修,租賃期屆滿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帶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