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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方面有哪些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危險分部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危險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進壹步加強和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危險工程)中危險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第壹,關於危險項目的範圍

危險項目範圍見附件1。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項目範圍見附件2。

二、關於專項施工方案的內容

危險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1)工程概況:危險工程的概況和特點、施工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障條件;

(2)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標準、規範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等。;

(3)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設備計劃;

(4)施工工藝: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檢驗要求等。;

(5)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證措施、技術措施、監控措施等。;

(6)施工管理及人員配備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作業人員等。;

(7)驗收要求:驗收標準、驗收程序、驗收內容、驗收人員等。

(八)應急措施;

(九)計算書及相關施工圖紙。

三、關於專家論證會的與會人員

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的參加人員應當包括:

(1)專家;

(二)建設單位的項目負責人;

(三)相關勘察設計單位和相關人員的項目技術負責人;

(4)總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技術負責人或授權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五)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

第四,關於專家論證的內容

對於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壹)專項建設方案的內容完整、可行;

(二)專項施工方案的計算和校核依據,施工圖是否符合相關標準;

(三)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情況,能否保證施工安全。

動詞 (verb的縮寫)專項施工方案的修改

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大型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經專家判定為“通過”的,建設單位可參照專家意見自行修改完善;結論為“修改後通過”的,專家意見應明確具體修改內容,建設單位應根據專家意見進行修改並履行相關審核、評審程序後實施,修改情況應及時告知專家。

不及物動詞監控程序的內容

第三方監測的危險和大型項目監測方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概況、監測依據、監測內容、監測方法、人員和設備、測點布置和保護、監測頻率、預警標準和監測結果報告。

七、關於檢驗人員

危險項目的驗收人員應包括:

(壹)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或其授權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二)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

(三)相關勘察、設計和監測單位的技術負責人。

八、關於專家的條件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壹)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九、關於專家庫的管理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家庫專家的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專家成果,將專家不認真履行論證職責、工作失職等情況記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取消專家資格。

《關於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建質[2009]87號)自2065年6月1日起廢止。

附:1。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範圍。

2.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分部分項工程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8五月17

(此片自願公開)

附件1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範圍

壹、基坑工程

(1)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和降水工程。

(二)雖然開挖深度不超過3m,但地質條件、周邊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者影響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土方開挖、支護和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系統

(1)各類工具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板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架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荷載效應基本組合設計值,以下簡稱設計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於支架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

(3)承重支撐體系:鋼結構安裝的滿堂支撐體系。

三、起重及起重機械安裝與拆卸工程

(壹)使用非常規起重設備和方法,且單件起重重量為10kN及以上。

(二)使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工程。

(3)起重機械的安裝和拆卸。

四、腳手架工程

(壹)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含照明井、電梯井腳手架)。

(2)附著升降腳手架工程。

(3)懸挑腳手架工程。

(4)高空作業用吊籃。

(5)卸貨平臺和操作平臺工程。

(6)異形腳手架工程。

動詞 (verb的縮寫)拆除工程

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信設施或者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地下開挖工程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和頂管法建造的隧道和洞室。

七。其他人

(壹)建築幕墻安裝工程。

(2)鋼結構、網架結構、索膜結構的安裝。

(3)人工挖孔樁工程。

(4)水下作業工程。

(5)裝配式建築預制混凝土構件安裝工程。

(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建設安全,且沒有國家、行業和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附件2

超過壹定規模、範圍的危險分項工程

壹、深基坑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系統

(1)各類工具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板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設計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kN及以上。

三、起重及起重機械安裝與拆卸工程

(壹)使用非常規起重設備和方法,且單件起重重量為100kN及以上。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設基礎標高200m及以上。

四、腳手架工程

(壹)搭設高度在50m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的附著升降腳手架工程或附著升降操作平臺工程。

(3)高度在20m及以上的懸挑腳手架工程應采用分段架搭設。

動詞 (verb的縮寫)拆除工程

(壹)碼頭、橋梁、高架橋、煙囪、水塔或者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液體)或者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的特殊建築物、構築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護建築、優秀歷史建築或者歷史文化風貌區影響範圍內的拆遷工程。

六、地下開挖工程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和頂管法建造的隧道和洞室。

七。其他人

(壹)建築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築幕墻安裝工程。

(二)安裝跨度為36m以上的鋼結構,或者安裝跨度為60m以上的網架結構和索膜結構。

(3)開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4)水下作業工程。

(5)1000 kn及以上大型結構整體頂升、平移、旋轉等施工技術。

(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建設安全,且沒有國家、行業和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