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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裝修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住宅室內裝飾管理,保證裝飾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城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活動,對住宅室內裝飾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內部裝修,是指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在房屋竣工驗收後,對房屋內部進行裝飾的施工活動。

第三條住宅室內裝飾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室內裝飾活動的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室內裝飾活動的管理。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活動。第五條住宅室內裝飾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同意,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2)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三)擴大承重墻原有門窗尺寸,拆除與陽臺連接的磚混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的;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頂、樓板、梁、柱、支撐、墻體、連接節點和基礎。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自身重量和各種外力傳遞給基礎的主要結構構件及其連接節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六條裝飾裝修者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房屋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啟門窗;

(三)拆除供熱管道和設施;

(四)拆除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第(壹)、(二)項所列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種行為應當經供熱管理單位同意;第四條行為應當經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第七條住宅室內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

第八條衛生間、廚房防水層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定施工方案,並進行閉水試驗。

第九條裝修人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設計方案,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修企業承擔。

第十條裝飾企業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確保裝飾工程質量。

第十壹條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確保操作人員和周邊房屋財產安全。

第十二條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不得占用公共空間,不得損壞公共部位和設施。

第三章開工的申報和監督

第十三條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

非業主的住宅用戶裝飾裝修住宅室內應當征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房屋所有權證(或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證件);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裝修方案;

(四)改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必須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五)本辦法第六條行為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行為的,應當提交設計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裝飾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

非業主的住宅用戶,還需提供業主同意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住宅室內裝飾工程中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告知裝飾人和裝飾人委托的裝飾企業。

裝修房子之前,裝修工應該通知鄰居。

第十六條裝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住宅室內裝飾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裝飾工程的實施內容;

(二)裝飾工程的實施期限;

(3)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棄物的清除和處理;

(五)住宅立面設施和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6)禁止的行為和註意事項;

(七)管理服務費;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住宅室內裝飾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對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行為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裝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已經造成事實後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裝修人或者裝修企業違反住宅室內裝飾管理服務協議的,應當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有關部門接到物業管理單位舉報裝修人或者裝修企業違反本辦法的,應當及時到現場查看核實,並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禁止物業管理單位向裝修人指派裝修企業或者強行推銷裝修材料。

第二十條裝飾裝修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物業管理單位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規定,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住宅建築內部裝修中出現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以及其他影響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四章委托和承諾

第二十二條承接住宅室內裝飾工程的裝飾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定,取得相應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接工程。

第二十三條裝修人委托企業承接裝修工程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修企業。

第二十四條裝飾裝修企業應當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地址和電話;

(二)住宅室內裝飾的房間數量、建築面積、裝飾項目、方法、規格、質量要求和質量驗收辦法;

(三)裝飾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

(四)裝飾工程保修的內容和期限;

(五)裝飾工程的價格、計價和付款方式及時間;

(六)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

(八)合同生效時間;

(9)雙方認為需要澄清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五條住宅室內裝飾工程糾紛,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室內環境質量

第二十六條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修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裝修施工時間的規定,降低施工噪聲,減少環境汙染。

第二十七條住宅建築內部裝修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固體、可燃液體和其他廢棄物,應當按照指定的地點、方式和時間堆放和清運。嚴禁違反規定在住宅垃圾道、走廊或其他地方堆放各種固體、可燃液體及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八條住宅室內裝飾所使用的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具有質量檢驗合格證和中文標識,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名稱、地址等。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築裝飾材料和設備。

第二十九條裝修人委托企業裝修住宅房間的,裝修工程竣工後,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裝修者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空氣質量。檢測不合格的,裝修企業應當返工,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失。

第六章竣工驗收和保修

第三十條住宅室內裝飾工程竣工後,裝修人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合同和相應的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裝修企業應當出具住宅室內裝修質量保證書。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進行現場檢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應當要求裝修人和裝修企業改正,並將檢查記錄存檔。

第三十壹條住宅室內裝飾工程竣工後,裝飾企業負責采購裝飾材料和設備的,應當向業主提交說明書、保修書和環保說明。

第三十二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兩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墻的防滲漏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內裝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管道堵塞、漏水、斷水斷電、物品損壞等由裝修人負責維修和賠償。住宅樓室內裝修活動造成的;屬於裝修企業的責任,裝修者可以向裝修企業索賠。

裝修人擅自拆除、改動供熱、燃氣管道及設施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

第三十四條裝修人因住宅室內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造成公共部位和設施損壞的,由城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修活動未申報登記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裝修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工程委托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企業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裝修企業購買或者推薦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裝修材料,造成大氣汙染超標的,由城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住宅室內裝飾活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罰款:

(壹)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裝修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修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拆除供熱、燃氣管道及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0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同意,超出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裝修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住宅室內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建築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設門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市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裝飾或裝修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壹條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範,未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使用明火、進行焊接作業,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施工安全事故隱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二條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裝飾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裝飾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對物業管理單位關於裝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及時處理、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工程投資額不足30萬元或者建築面積不足300平方米的非住宅裝飾裝修活動,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無需申請施工許可。

第四十五條住宅裝飾工程竣工驗收前的管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市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