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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租約到期,承租人想續租。出租人不同意怎麽辦?裝修損失能挽回嗎?

法律分析: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就乙方租賃甲方房屋的有關事宜,達成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壹條:租賃房屋的位置、地址和商鋪面積。

店鋪的位置: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二條:租賃用途:商鋪使用。

第三條:租賃期限

1.租賃期限為五年: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續租:租賃期滿後,如甲方同意乙方繼續承租本合同項下的房屋,續租期間的租金由雙方根據當時的市場價格協商確定。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續約期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本合同相應條款執行。

第四條:租金、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1.租賃金額:每年_ _ _ _ _ _ _ _元。

2.付款方式:付款。甲乙雙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壹次性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第二年至第五年的租金應提前壹個月支付。

3.乙方必須按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到期不付款視為違約,違約金為人民幣十萬元整。

第五條:房屋附屬設施及費用。

1.使用租賃區域內的設施乙方應向甲方或第三方物業管理公司支付水、電、房地產、土地使用稅等直接費用。收費標準按北京市相關標準執行。

2.因使用該房屋進行商業活動而產生的其他壹切費用均由乙方支付(包括乙方申請安裝電話、寬帶、有線電視等設備的費用)。

3.租賃期間,乙方損壞租賃房屋質量或房屋內外設施,包括內外防水、門窗、水電等。,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租賃期內房屋裝修

1.出租人的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後,承租人應負責使用期間的裝修和修繕。承租人不再使用租賃房屋的,不得破壞已裝修的固定設施和房屋框架。

2.承租人在裝修過程中需要改變房屋原貌或主體結構時,需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領導及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施工。施工單位需要有資質的單位,並在相關部門備案。施工期間及之後發生的任何事情都與甲方無關..如擅自施工,甲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並賠償損失。後果由雙方協商或移交法律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他費用或逾期違約金。

2.監督乙方正確使用房屋,確保乙方進場時房屋內外的各種設施能夠正常使用。

3.甲方不承擔乙方的經營風險和責任..

4.乙方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擅自將裝修後的房屋轉租、轉讓或出借的;租賃房屋用於非法經營、非法活動,損害公眾或甲方利益的;拖欠租金的行為甲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並要求賠償。租賃期內,乙方可對部分區域進行招租或招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幹涉。

5.與乙方另行簽訂消防安全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監督乙方安全使用該房屋,如發現乙方存在安全隱患,有權要求限期整改。

6.乙方辦理工商、稅務手續時,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該房屋的相關證明。

7.在乙方不違規用水用電的情況下,甲方應保證店鋪正常用水用電。

第八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租賃房屋的使用目的使用租賃房屋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甲方不得幹涉,但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2.確保消防安全。如因乙方使用該房屋或乙方裝修該房屋而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支付房租和其他費用。

4.不得擅自拆除和改變建築結構,不得在租賃房屋內從事違法活動。

5.運營過程中如因對方原因造成甲乙雙方無法正常運營,責任方承擔壹切損失。並負責賠償損失。

第九條:違約責任及合同終止的賠償措施

1.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租賃房屋損壞,承租人遭受任何損失或無法使用該房屋,雙方互不負責,合同終止。

2.甲乙雙方在不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終止合同或出租給他人的,視為單方違約,應賠償對方壹切經濟損失。而且還有十萬元的違約金。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如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其他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壹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壹式_ _ _ _頁,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蓋章)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承租人(蓋章)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出租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_ _ _ _ _ _ _ _法定代表人(簽名)_ _ _ _ _ _ _ _

電話號碼: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電話號碼: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聯系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身份證號碼: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身份證號碼: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身份證號碼: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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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