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住宅室內裝飾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同意,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2)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三)擴大承重墻原有門窗尺寸,拆除與陽臺連接的磚混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的;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二、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房屋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啟門窗;
(三)拆除供熱管道和設施;
(四)拆除燃氣管道和設施。
三、裝修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房屋所有權證(或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證件);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裝修方案;
(四)改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必須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五)本辦法第六條行為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行為的,應當提交設計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裝飾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
法律依據:
關於進壹步加強本市住宅物業裝修管理的通知
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加強對住宅裝修活動的日常檢查和監督。業主、使用人入住時,應當督促裝修業主、使用人或者施工單位遵守施工作業時間,不得在18:00至次日淩晨08:00及節假日期間從事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