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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壹方投資另壹方的房子裝修。房產怎麽分?

首先,該商品房屬於唐先生的個人財產,張女士投資裝修屬於該房產的附屬物。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附著動產時,不動產的所有權性質不發生變化。物化在不動產上的動產的價值,仍然屬於不動產的所有者。所以本案中的房產不屬於同壹財產,所以不涉及財產分割問題。其次,張女士之所以出資裝修房屋,主要是基於她對與唐先生結婚的期待和判斷,是在此條件下對情人財產的壹種依附行為,而非對唐先生的贈與。從社會常識來看,即使裝修款可以認定為贈與,也應該以雙方結婚為條件。唐先生拒絕返還女方作為贈與的裝修款是錯誤的。再次,唐與張的戀愛關系作為壹種民俗,屬於道德規範的約束,不是法律調整的範圍。但在戀愛關系終止時,由於張女士支付了唐先生的裝修款,唐作為受益人沒有取得利益的法律依據,張女士造成了損失,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唐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它們之間的關系構成了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之債,應由我國《民法通則》調整。即張女士享有債權,唐先生承擔債務。因此,張女士有權要求唐先生返還其支付的裝修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