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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鎮房屋裝修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城鎮房屋裝修管理,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房屋的完好程度與使用功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已建成房屋裝修的,均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裝修,是指開鑿墻體、樓地面、移動門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結構、增設房屋分隔結構、改善房屋外觀等行為。第四條 房屋裝修應符合城市規劃、交通、消防、安全、衛生和綠化等有關規定,滿足毗連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通風采光。第五條 文物建築、古建築等有保護價值的房屋裝修,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房屋裝修管理。

市(地)、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裝修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裝修管理。

各級公安、城市規劃、工商、環保、工程質量監督、衛生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配合房屋裝修主管部門,做好房屋裝修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請房屋裝修和竣工驗收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委托人(以下簡稱申請人)裝修房屋的,應向縣級以上房屋裝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書應載明裝修項目、具體部位、裝修時間等內容,並須按房屋裝修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供有關證明。第八條 房屋裝修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到現場勘查,核定裝修項目、具體部位、時間等事項,符合裝修條件的即發給房屋裝修許可單;不符合裝修條件的應即發出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第九條 申請人須在領取房屋裝修許可單後,方可進行裝修,並應在規定期限內竣工。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裝修許可單核定事項的,須重新辦理申請手續。第十條 住宅房屋裝修竣工後,申請人應在竣工之日起三日內通知房屋裝修主管部門;房屋裝修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內進行驗收。

非住宅房屋裝修竣工後,房屋裝修主管部門須在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質量監督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壹條 房屋裝修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範標準進行施工。嚴禁超越核定裝修範圍及其他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裝修行為。第三章 房屋裝修的監督管理第十二條 房屋裝修的設計、施工,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不得無證或越級承接業務。第十三條 房屋已裝修的部位,拆除後會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得拆除。第十四條 嚴重損壞的房屋和有險情的房屋,應先修繕加固,達到使用安全標準後,方可進行裝修。危險房屋不得裝修和使用。第十五條 房屋裝修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有權對房屋裝修進行現場勘查,制止不當裝修行為,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當接受勘查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不當裝修行為。第十六條 房屋裝修時,不得妨礙他人的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第十七條 裝修房屋造成毗連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損害的,受損害人有權要求直接責任人賠償損失,恢復原狀。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未取得房屋裝修許可單進行房屋裝修的,由縣級以上房屋裝修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並處以責任人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符合裝修條件的,責令其恢復原狀,並處以責任人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申請人未按核準的施工方案或施工圖進行施工的,責令其糾正,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無資質等級證書或超越批準資質等級從事房屋裝修設計、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賠償損失,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壹條 依照本辦法收繳的罰沒款,按規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第二十二條 房屋裝修主管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有關部門管理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第二十三條 拒絕、阻礙房屋裝修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