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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死亡賠償標準

施工現場死亡賠償標準如下:

1,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提供給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因工死亡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但是,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總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

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根據當地規定確定。

工程事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如下:

1,事故壹定發生在建築施工過程中。壹個項目的建設壹般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等壹系列過程。作為整個建築活動的壹部分,施工過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裝。建築是指建造各類房屋建築工程的行為。安裝主要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設備的組裝和大型裝修活動。人身傷亡僅發生在建築安裝過程中,構成建築事故賠償責任。如果不是在施工過程中,如工程竣工驗收後倒塌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則不屬於施工事故範圍;

2、事故必須發生在施工工區。這裏的作業區域應從廣義上理解,即因建築安裝等施工活動的需要而必須到達的區域,包括施工現場、建築材料的搬運方式、運輸機械設備的拆裝方式等。

3.事故受害人應當是建築工程的施工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包括工人、雇員、助手、學徒等。對建築企業或其他組織而言,其根本特征是成為企業或組織的壹員,為工程建築安裝提供個人服務。

綜上所述,施工現場死亡賠償標準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省市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