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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壹種什麽樣的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是指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和特定崗位的勞動者個人對安全生產負責的壹種制度,也是企業的壹項基本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根據我國“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和崗位操作人員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的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崗位責任制的組成部分,是企業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企業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管理制度的核心。實踐證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產責任制的企業,各級領導都重視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認真貫徹黨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在認真負責地組織生產的同時,積極采取措施改善勞動條件,使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減少。反之,責任就會不清,人們就會推卸責任,使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無人負責,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就會不斷發生。安全生產責任制是被長期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管理實踐所證明的壹項成功的制度和措施。這個制度和措施最早見於1963年3月30日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加強企業生產安全工作的若幹規定》(即“五條規定”)。“五條規定”要求企業各級領導、職能部門、相關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工人在生產過程中各自承擔的安全責任,必須明確規定。“五項規定”還要求,企業、單位各級領導在管理生產的同時,要負責安全工作的管理,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即“五同時”制度);生產、技術、設計、供銷、運輸、財務等各相關專職機構。企業單位應對各自業務範圍內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負責;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加強勞動保護機構或專職人員的工作;企業單位各生產隊應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企業員工應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崗位責任制的組成部分。按照“管生產必須保安全”的原則,安全生產責任制整合了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操作制度,明確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各級領導、職能部門、相關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工人在生產中的安全責任。《安全生產法》把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作為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安全管理必須實行的壹項基本制度。在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保障中,第十七條第壹款明確規定,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並對其負責。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主要內容是,廠長、經理是法定代表人,是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的各級領導和生產管理人員在管理生產的同時,必須對安全管理負責。在計劃、安排、檢查、總結和評價生產時,必須同時計劃、安排、檢查、總結和評價安全生產;相關職能機構和人員必須對各自業務範圍內安全生產的實現負責;勞動者必須遵守以崗位責任制為主的安全生產制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規,不違章作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在危險嚴重時有權停止作業並采取緊急預防措施。國務院1963發布的《關於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的若幹規定》要求,企業勞動保護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生產責任制。還明確規定,企業領導(廠長、經理)對本單位的勞動保護工作全面負責(或負總責),在管理生產的同時管理安全生產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1978中共中央發出的《關於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的通知》規定,企業發生傷亡事故,首先追究廠長的責任,絕不姑息。由於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為防止人員傷亡和職業危害而采取的措施往往不是任何壹個職能部門單獨完成的,需要各相關職能部門和車間相互配合,沒有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的全面負責,這些措施是很難實現的。實踐證明,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有利於增強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職工的責任感,調動他們搞好安全生產的積極性。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由各行政部門、礦區、車間、隊(段)和個人組成,各有自己的任務或生產任務。而且安全不是脫離生產而獨立存在的,而是貫穿於生產的全過程。只有自上而下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權責明確,將法律法規賦予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共同承擔,安全工作才能形成壹個整體,生產中的各類事故才有可乘之機,從而避免或減少事故的發生。因此,在實踐中,許多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安全工作目標管理的方法,並與獎懲制度緊密結合,使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的安全工作得到了加強。這種做法是提前設定安全生產要達到的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部門和班組,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或達到這壹目標,在獎金或其他方面給予獎勵;如果沒有完成目標,將扣除獎金或給予其他處罰。實踐中通常考慮的是責、權、利相統壹的原則,即權力大,責任就要重,所以獎懲也要重獎重罰,就像國務院領導說的,權力要負責,責任和權力要統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