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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書店需要什麽條件?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

第十壹條設立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規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三)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四)有3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五)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編輯出版專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出版單位,除符合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十三條設立出版單位的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出版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版單位主辦單位的名稱、地址及其主管機關;

(三)出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地址和資格證明;

(四)出版單位的資金來源和數額。

擴展數據: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壹)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務範圍、合並或者分立,出版新的報紙、期刊,或者報紙、期刊變更名稱,出版單位變更其他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辦理審批和變更登記手續的;

(二)出版單位未將年度出版計劃和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重大選題備案的;

(三)出版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寄送出版物樣本的;

(四)印刷或者復印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保存資料備查的;

(五)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未將其進口出版物目錄報送備案的;

(6)出版單位擅自暫停出版活動超過180天的;

(七)出版物發行單位和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八)出版物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

第六十八條未經批準舉辦境外出版物展覽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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