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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合同糾紛的管轄

裝修合同糾紛的管轄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對管轄法院另有約定的,只要不違反級別管轄,按照約定辦理。並且約定的管轄應當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範圍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支付貨幣的,收到貨幣的壹方為合同履行地;房地產交付的,房地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其他標的,履行義務壹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立即結算的合同,交易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