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拖欠後,承包商應主動與建設單位溝通,了解拖欠原因,制定相應對策。然後由主管領導、簽約雙方、財務、計劃人員組成談判小組,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與建設單位進行談判,確定還款計劃或簽訂還款合同。
2.調解方法
拖欠工程款後,承包人除協商外,還可以請求有關部門,特別是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調解。因施工發生各種糾紛,拖欠工程款,請政府主管部門、擔保單位、勞動仲裁機構進行調解仲裁。
3、法律途徑
法律途徑主要有兩種:
壹是仲裁,即就拖欠工程款的具體事項去仲裁機關進行仲裁。與協商調解相比,仲裁雖然成本較高,但具有法律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二是訴訟,即向法律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工程款。這兩種方式雖然有法律強制執行的效果,但是程序多,耗時長,除非萬不得已,大多數單位都不願意采用。但如果決定采用,就必須準備充分的證據。因此,在施工過程中,必須註意原始文字資料的收集和保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