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第五條,住宅室內裝飾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同意,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2)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三)擴大承重墻原有門窗尺寸,拆除與陽臺連接的磚混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的;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6條規定,未經批準,裝修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壹)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房屋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啟門窗;
(三)拆除供熱管道和設施;
(四)拆除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第(壹)、(二)項所列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種行為應當經供熱管理單位同意;第四條行為應當經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擴展數據:
根據《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
第七條
住宅建築內部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荷載的,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第八條
衛生間、廚房防水層如有改動,應按防水標準制定施工方案,並做閉水試驗。
第九條
裝修人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設計方案,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修企業承擔。
第十條
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確保裝修工程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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