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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擾民的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擾民是在晚上22點到早上6點之間。

1,壹級生活區夜間測得50分貝以上,二級生活區夜間測得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9點或者10點,就是擾民,屬於噪聲汙染。如果有這些類別中的行為,它是擾亂人民。

2.小區裝修時間為12至14,19至次日7點。各省規定的時間不壹樣,但都差不多,居民正常休息時間都算擾民。允許整修時間為7: 00至12,14至19。

3、165438+晚上0點到第二天早上7點,分貝高於80分貝,擾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四十壹條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除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以外,因人類活動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噪聲。

第四十二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固定設備進行經營活動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設備和防治環境噪聲汙染的設施的狀況。

第四十三條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的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四條禁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六十三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機構、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4)“夜間”是指晚上22點至早上6點之間的時間。

(五)“機動車”是指汽車和摩托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