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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部門能管理夜間擾民的施工噪音嗎?

夜間施工噪音可向當地環保局投訴,或直接報警。?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在城市市區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工程名稱、施工地點和工期、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采取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條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延伸信息法第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規劃,采取有利於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少環境噪聲汙染。

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港務監督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的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