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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和建築商是否應該承擔連帶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第壹款法律解釋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這是我國針對房地產開發市場中消費者和其他第三人利益頻繁受損而專門制定的壹項侵權責任制度,具有較高的現實意義。案例分析小張最近在某小區買了壹套商品房。正常裝修時,屋內壹面非承重墻倒塌,砸傷了小張和裝修工人。經工程質量鑒定,是非承重墻偷工減料,工程質量不符合國家相關建築標準。小張要求開發商賠償,開發商認為這是施工方的施工質量問題,不同意賠償;小張找到施工方索賠,施工方認為小張與他沒有合同關系,不能向他主張權利。《侵權責任法》實施後,無論小張和受傷的裝修工人與開發商或建築商是否存在合同關系,只要其開發建設的商品房倒塌並造成損害,小張和裝修工人均可要求開發商和建築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