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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托幼機構有什麽要求?

1,符合托幼事業發展規劃;

2.有固定的場所和配套設施;

3、有相應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

4.有符合教育行政部門要求的學前專業管理人員,主持幼兒園日常管理工作;

5.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場館設施有什麽要求?

1.應有自有場地或租賃場地,租賃期限不少於3年。

2、應設置在安全無汙染、空氣流通、日照充足、交通便利、排水順暢、平坦幹燥、基礎設施完善、環境適宜、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的場地。

3.應有與規模和服務功能相適應的建築面積。根據《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應設置嬰兒生活用房。

4.建築由三部分組成:嬰兒起居室、服務管理室和供應室。

嬰幼兒客廳:為了給嬰幼兒的生活單元和公共活動提供空間,包括班級活動單元(含生活區和遊戲活動區)和專用活動室,宜設置在壹層,采光和通風良好。地面應柔軟、光滑、防滑,無尖銳突出物,墻壁應有安全防護,室內應有調節溫度的設備。

服務管理室:嬰幼兒保健與教育管理對外聯系和內部服務管理的空間,包括保健室、教育室、會議室。

供應室:人吃飯、喝水、洗衣服的空間,包括廚房、消毒室、洗衣房、開水間。

照料2歲以下嬰兒的,應當設置符合相關要求的母嬰室和配乳室。

5.室內裝修應符合安全、衛生、環保、消防等國家相關法規的要求。配備滿足嬰幼兒心理發展的基本設施設備、嬰幼兒護理設施設備、玩具、圖書和遊戲資料,並設立遊戲區。

6.應有室外活動場地或光線充足的向陽房間,配備合適的玩具和遊戲設施,並有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使用機構附近的公共場地。

7、應配備防暑保暖、衛生消毒、安全防護和符合規範的報警監控設備。辦公室內應有監控視頻觀察區,對托幼機構內所有場所(成人廁所、更衣室除外)進行無死角監控。

8、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消防安全疏散的規定,並設置符合標準要求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設備。

法律依據

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九條設立幼兒園應當配備符合下列條件的護理、學前教育、醫療保健等工作人員:

(壹)幼兒園園長、教師應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含職業學校學前教育專業)畢業學歷,或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2)醫生應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的學歷,醫生和護士應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的學歷,或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三)保健員應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並接受過嬰幼兒保健培訓。

(4)護士應初中畢業,並接受過兒童保健方面的職業培訓。

慢性傳染病和精神疾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