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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設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98項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建築市場管理,完善建築市場機制,防止和糾正工程建設領域的不正之風,規範工程建設交易行為,保護工程建設交易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天津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從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築(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大修等)的單位和個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裝飾裝修、設備安裝、管線鋪設、園林綠化等交易活動(以下簡稱工程建設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從事建築交易活動的各方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和履約能力,其依法進行的建築交易活動受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的保護和限制。第四條工程建設交易活動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自覺接受監督管理。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第五條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築市場和工程建設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建委授權天津市工程建設交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交中心)負責工程建設交易管理的組織實施。第六條市建交中心應當組織項目報建、招投標、合同評審、質量監督等相關行政部門協同工作,各司其職,實行“壹站式”服務,切實提高效率。第七條對工程建設交易,根據不同的建設規模,實行市、區、縣分級管理。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規定規模內的工程建設交易管理。第八條市建交中心工作人員必須堅持依法行政,秉公辦事,提高效率,提供良好服務,嚴禁以權謀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第三章工程建設發包第九條工程建設發包是指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招標選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發包工程的行為。第十條建設單位承包工程,必須持有批準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年度投資計劃、投資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項目管理能力資質證明。第十壹條下列建設項目(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天津港保稅區範圍內的除外),必須到市外聯部門辦理立項、招標、合同審查、質量監督等手續,必要時可委托建設監理。

(壹)總投資(含設備投資)在654.38+00萬元以上(含654.38+00萬元)的工業及其他工程項目;

(二)建築面積654.38+0萬平方米(含654.38+0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築工程;

(三)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含2萬平方米)的住宅項目;

(四)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家財政和市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包括各種資金)和市重點工程。

位於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華苑工業區的前款規定金額以下的建設項目,還必須到市外交關系中心辦理報建手續。第十二條聯合辦公室各行政職能部門在市外交中心辦理報建、招投標、合同評審、質量監督、工程監理等業務時,應分別執行《天津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天津市建設工程報建管理暫行辦法》、《天津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天津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的範圍和規定,凡建設單位未到市外交中心辦理工程報建、招投標、合同審查、質量監督以及必要時委托工程監理的,均屬違法合同。第十四條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範圍,市項目核準和投資計劃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將確認的建設項目抄送市建交中心,並公開發布建設信息。同時,建設單位必須及時申請施工,公開發布招標信息,通過公平競爭選擇承包商。第十五條根據本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建設單位不具備建設項目管理資質和能力的,應當在外交中心辦理委托建設監理。第十六條建設單位不得將投標企業出資建設等不合理要求作為招標承包工程的條件。第十七條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在市外辦完成立項、招標、合同評審、質量監督,必要時委托施工監理後,方可取得工程施工許可證。第四章工程施工承包第十八條工程施工承包是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通過招標中標後,按照交易合同、工期和質量要求承擔相應責任,優質完成承包工程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