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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裝修合同屬於雇傭關系嗎?

這個問題在實踐中是有爭議的。這兩種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合同的目的是工作的結果,而提供勞務只是實現結果的手段。未達到約定結果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是,在聘用合同中是否達到某種工作成果,並不是合同的主要目的。只要勞動者提供了勞務,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報酬。另壹個重要的區別是不同的風險負擔。在雇傭合同中,雇主應對雇員完成工作所產生的風險負責。比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雇傭活動中造成損害的行為承擔替代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後,有權向勞動者追償。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工傷負有直接責任,不存在無過錯責任。合同中約定由承包方承擔風險責任的,定作方原則上不承擔責任,但定作方在定作、指示或者選擇上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以上分析,家庭裝修合同的性質可以是雇傭合同,也可以是雇傭合同。為防止因合同性質產生糾紛,雙方最好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清楚。不同的合同性質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和不同的風險責任。當事人應充分利用意思自治原則,將可能發生的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