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對象分配到公租房後,原則上不得再次裝修。公租房對象根據生活需要確需裝修的,必須經公租房產權單位同意。退出公租房時,個人裝修部分不予補償,公租房對象不得損壞個人裝修部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承租人不能擅自裝修所租住的公租房。經確定需要改造的,應當征得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而且退出公租房時,沒有個人裝修補償,也不能破壞個人裝修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