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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房子可以買保險嗎?

可以買。

家財險屬於家財險的範疇,主要承保火災、爆炸、雷擊等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損失。家險壹般由業主或住戶投保,費率為0.1-0.2%。萬壹發生損失,保險公司會按照房屋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但不超過保險金額。

保險差異:

家庭保險和家庭財產保險的區別;

第壹,保障範圍不同。

房屋保險中的保障範圍是房屋的建築結構;家財險承保室內財產,包括裝修、家具、衣服。

第二,保險標的面臨的風險不同。

這兩種保險的標的不同,決定了風險的不同。建築結構面臨的主要風險是保險範圍內的火災、爆炸和自然災害。家庭財產除了建築結構面臨的風險外,還存在盜竊搶劫、水管爆裂後家庭財產損失、賠償責任等重大風險。購買家財險的被保險戶,壹般都會附加被盜險和搶險、水管爆裂險。

第三,賠償處理不同。

家庭保險中保險標的的價值很容易確定,保險標的壹般不會發生變化。所以在投保時,應該盡可能全險,以獲得足夠的保障。對於未全保的,出險時保險公司會按比例賠償。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應當由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事先約定。

保險損失發生後,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的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失金額予以賠償。壹般情況下,比例分享制不適用於家庭財產補償。被保險人在投保前應仔細閱讀保險條例,以免在理賠時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擴展數據:

保險金額:

家庭保險中的保險金額,即保險標的的金額,是保險標的的實際保險金額,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也是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負責賠償的最高金額。房屋保險的保險金額壹般是通過房屋產權評估來確定的。

保險時作為保險標的的房產的實際價值為保險價值。在保險價值範圍內,保險人和投保人根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興趣程度和保障願望,確定保險金額為保險保障的最高金額。因為家庭保險的目的是補償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所以家庭保險的金額壹般不高於被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也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出部分無效。”

但由於房屋財產量大,價格變化快,保險合同當事人不可能在投保時對財產逐壹進行正確估價,也不可能隨時將財產變動情況告知對方。因此,根據保險金額與保險財產實際價值的關系,保險金額壹般可分為三種情況:

(1)全額保險:

也稱全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相當於房產實際價值的保險。在全額保險中,如果市場價格發生變化,要時刻註意增加或減少保險金額,使其與市場價格保持壹致。全額保險是壹種理想的保險。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價值可以得到完全保障,當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可以按照實際損失獲得全額賠償。

(2)保險不足:

也稱低值保險,是指保險金額低於實際價值的保險,不足部分應視為被保險人的自我保護,被保險人在遭受損失後只能從保險人處獲得比例賠償。

《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不足可能發生在保險合同訂立時,也可能發生在保險合同訂立後由於某壹特定因素的出現,通常可以歸納為以下三種情況:

(1)被保險人企圖節省保險費用,自願承擔部分風險;

(2)由於房產價格上漲,沒有及時調整保險金額,使得原本的全險變成了不足險。

(3)保險人為了督促被保險人重視保險財產的防災防損工作,硬性規定保險金額必須低於財產的實際價值。如果財產遭受損失,被保險人必須自己承擔部分損失。

(3)超額保險:

保險金額大於房產實際價值的保險稱為超額保險。過度保險有三個原因:

(1)因為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希望獲得比實際損失更多的賠償,即由於被保險人的惡意;

(2)由於被保險人不了解市場情況,高估了財產價值,這是被保險人的善意造成的;

(3)由於客觀條件的變化,如市場價格的波動。對於超額保險,如上所述,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無效。

因為保險金額不同,賠償也可以不同,所以準確估算房屋財產價值,合理確定保險金額非常重要。家庭房產的保險金額壹般由被保險人根據實際價值確定。房屋因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意外事故遭受全部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賠付;保險金額大於實際損失的,按照實際損失金額賠付。

如果被保險房屋遭受部分損失,保險公司將根據房屋構件的市場價格和損失程度計算賠償;50元以下的損失可以免賠額。被保險房屋的部分損失賠付後,保險單繼續有效。有效金額為原保險金額減去賠償金額後的余額。

補償處理:

所謂家險賠付的處理,其實就是投保人的索賠和保險人的索賠。

壹、被保險人的索賠:

當保險標的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滅失或毀損時,被保險人可以根據保險單的規定要求保險人賠償,這種行為稱為被保險人索賠。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的目的是在損失發生後獲得壹定的賠償,因此索賠是被保險人的主要權利。

被保險人索賠的程序是:

(1)發布危險通知。發生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及時通知保險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其他有關情況,以便保險人調查。即被保險人有通知的義務。

(2)被保險人應盡力避免進壹步的損失。《保險法》規定,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施救,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即被保險人有救助義務。

(3)等待檢查。被保險人應保持損失現場的完整,以等待保險人的檢查。損失現場是否完整,會影響到損失金額的調整和保險人責任的確認。

(4)提供必要的索賠文件。不同類型的保險需要不同的索賠文件。索賠憑證壹般包括:保險單和原始憑證。如企業賬本、房屋產權證等。保險事故報告、事故證明和損失鑒定證明等。

(5)獲得賠償。保險賠償壹經雙方確認,被保險人即可領取賠償金。但當賠償涉及第三人責任時,被保險人還應出具權益轉讓書,將向第三人追償責任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負有協助保險人向第三人追償責任的義務。

保險合同對保險理賠的限額也有壹定的規定。家庭保險中的被保險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索賠權。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未向保險公司索賠或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自保險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1年內未領取到期賠償金的,視為自動放棄權益。

二、保險人的索賠:

理賠是指保險人處理保險賠償責任的程序和工作。保險人為了保護自身利益,通常會對被保險人的索賠進行認真處理,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確認損失是否確實是由被保險風險造成的,並在查明損失程度後才進行應有的賠償。

理賠的基本程序是:

(1)報名人數及現場調查。

(2)審查政策。通常要審核以下幾個方面:事故是否造成保險範圍內的損害;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在保單有效期內;受損財產是否為保險財產;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等。

(3)損失賠償。即確定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準確計算賠償金額。

(4)支付賠償金。保險賠償金額壹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保險公司應在約定時間內支付賠償金並結案。

(5)代位權的取得。當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財產損失,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時,保險人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先行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從第三者追回的權益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含義:

家庭保險通過對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起到促進生產發展和穩定人民生活的作用。家庭保險有以下主要含義:

第壹,有利於穩定人民生活。

住房是人們最基本的消費手段,使用時間長,價值大。當被保險人的房屋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遭受損失時,保險公司可以及時提供賠償,可以幫助被保險人重建家園,穩定被保險人的生活,從而為其日常生產生活提供保障。

第二,有利於推進住房制度改革

家保給購房者帶來了安全感,促進了個人購房者比例的提高。以前由於住房公有制,家保幾乎是空白。為適應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保險公司向社會推出了自購公房保險、商業綜合保險、住房責任保險等新險種,解除了廣大購房人的後顧之憂,極大地促進了住房制度改革。

第三,有利於維護房地產經營者的利益。

房地產經營者通過花費少量的保險費來維持其既定的利潤,將經營過程中因特定危險而造成的房屋損失及由此產生的責任和利益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

第四,有利於增強被保險人的信用程度。

住房保險可以保證住房抵押貸款的安全回報,因此它具有提高信用和促進金融中介的功能。比如用房子做抵押申請銀行貸款,銀行往往會要求申請人給自己的房子投保以增加擔保價值,所以房屋保險有助於提高房屋所有人的信用。

五、防災防損,減少災害損失

保險公司必須從企業經營和自身經濟利益出發,關心保險標的的安全,積極開展防災防損工作,降低賠付率。保險公司還利用自身處理險情的經驗和專業知識,指導房地產經營者的風險管理,為被保險人提供防災建議,進行安全檢查,提出建議,督促被保險人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同時,保險公司也從保險費中提取壹定比例的防災資金,資助有關部門增加防災設施,開展災害研究。如PICC上海分公司於4月1988向市公安消防部門贈送了壹臺德國進口的高層雲梯,用於高層建築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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