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是室內裝修活動產生的噪聲,廣場上的高音喇叭,叫賣等噪聲,主要由公安機關管理。如果是和空調、餐飲等社會生活、噪音有關的,那麽主要由城管來管理。如果涉及工業企業產生的噪聲,主要由環保局管理。如果是道路等交通造成的噪音,主要由交委管理。
3.市公安局管理的噪聲具體包括:
(1)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發出高噪音的商業活動。
(二)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時,使用音響設備產生的噪聲。
(三)家用電器、樂器或者其他室內娛樂活動產生的噪聲。
(4)室內裝修活動產生的噪音
4.市城管局管理的噪聲具體包括:
(1)文化娛樂業、餐飲服務業、商業企業運行和使用空調、冷卻塔產生的噪聲汙染。
(2)建築噪音汙染和飲食服務的油煙汙染。
5.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噪聲汙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受到噪聲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對方消除危害;如果有損失,那就要依法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禁止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