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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裝修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法律主觀性:

辦理裝修施工許可證的條件是已辦理項目用地審批手續;已取得規劃許可;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和技術資料;有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證措施;建設資金已經落實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條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建設工程用地審批手續已經辦理完畢;(二)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已取得規劃許可證;(三)需要拆遷的,拆遷進度符合建設要求;(4)施工企業已經確定;(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