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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管轄是怎樣的

裝飾裝修合同屬於 建設施工合同 ,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應當參照 不動產糾紛 確定管轄,即由不動產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第壹項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第壹、二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壹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 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政策性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