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禁漁範圍
1.財庫漁船:除漁具外的所有作業類型(包括配套漁船的漁輔船)。
2.所有與捕魚有關的鄉鎮船只。
二、禁漁要求
1.船東要做好漁船防火工作,全面排查整改安全隱患,在固定泊位靠泊,嚴禁堵塞航道。嚴禁在禁漁靠泊區進行電焊、露天爐竈生火、燒香拜神、燃放煙花爆竹。
2.堅決執行船籍港捕撈規定。因船籍港泊位不足,無法安排靠泊的,由市主管部門在汕尾統籌安排。嚴禁漁船跨省跨海停捕。
3.所有無假日漁船必須配備AIS船臺終端或北鬥衛星終端,並始終開機監管,否則取消無假日資格。
4.漁船應當嚴格執行出入境報告、疫情防控、漁船安全生產等管理制度。
三、禁漁期間的處罰措施
1.免休漁的漁船是指納入全國漁船數據庫管理、作業類型為漁具的漁船。涉漁鄉鎮船舶不屬於全國漁船數據庫管理範圍。休漁期間所有涉漁鄉鎮船舶不得出海,違者將取消該船登記資格,按“三無”船處理。
2.國庫漁船在休漁期間偷乘或載客從事休閑漁業活動,或違反防臺防汛等有關規定的,將予以嚴肅處理,並采取強制措施,禁止其在休漁後壹個月內離開漁港,並按規定取消或扣減當年補油量。
3.已安裝第二代智能AIS終端的漁船嚴禁私自拆除、更換或屏蔽終端。違者依法懲處,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者,禁止離港出海作業。
4.凡從事走私、偷渡、運輸毒品、“電、炸、毒”魚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壹律移交有關部門予以刑事處罰。
5.對為非法漁業生產經營提供場所和物資的,將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和禁漁期捕魚。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漁網捕魚。漁獲物中的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禁止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出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