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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裝修公司簽合同註意事項

法律分析:1. 正規的家裝公司,簽訂合同之前,業主應先審查裝飾公司的手續是否齊全。

2. 裝飾公司正在施工的裝修現場,檢查工地施工工藝以及工人的素質,還應該著重檢查施工工地的管理、衛生和防火狀況。

3. 裝飾公司提供的設計方案要有詳細的設計樣圖。

4. 簽訂合同時,應詳細註明施工工期、幾次驗收程序(包括材料、隱蔽工程、局部和整體驗收等)、詳細制作過程的說明、甲乙雙方各自提供的材料明細表和日期等,同時還應約定好違約金的賠付比例。

5. 驗收方式可在合同約定由政府質檢站來驗收,這樣就可以不為請質檢站而另付費用。

6. 交付的工程款要由業主親自交到公司財務,並索要建築安裝專用發票,盡量防止出現其他人代收工程款的情況。

7. 另外,在裝修工程竣工後,空氣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檢測不合格的,如屬承包工人的責任,承包人應返工,並承擔相應損失。

8. 變更時,雙方應該重新簽訂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七百九十壹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