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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租賃房屋的裝飾裝修應當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對於租賃房屋的裝飾裝修應當如何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的, 租賃合同 無效的時候,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按照導致 合同無效 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不能僅根據出租人的口頭表示,還應當結合出租人的事實行為來判斷。如出租人在事實上已經實際利用了裝飾裝修物,則應視為出租人同意利用;又如裝飾裝修物為房屋使用人所必須物品,則應適當考慮通過折價方式處理。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飾裝修的,對於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裝飾裝修物,可折價歸於出租人所有;對於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則應當由承租人自行承擔損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壹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