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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城市管線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管線管理,規範城市管線建設,保障城市管線安全運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市、縣中心城區城市管線的規劃建設、安全維護、信息和檔案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線(以下簡稱管線),是指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等附屬設施的管線,以及集中敷設的共同溝。第三條管線管理應當遵循規劃引導、統籌建設、信息共享、確保安全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管線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解決管線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相關開發區(園區)、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管線管理工作。第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管線綜合協調機制的牽頭單位,負責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管線的行業監督管理,協調管線和共同溝的建設管理,負責管線建設綜合驗收和檔案收集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管線規劃和數據信息管理,統籌管線空間布局和年度建設計劃,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共同做好管線檔案收集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電力、供熱管道的行業監督管理。

文化、廣播電影、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廣播電視管道的行業監督管理。

通信行業管理機構負責通信管道的監督管理。

城管、公安、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行政審批、交通運輸、水利、財政、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管線管理工作。第六條管道產權單位和管理單位負責管道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確保管道安全運行。

管道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管道產權單位和管理單位的行業監管,組織實施管道安全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第七條鼓勵推廣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進管道信息化建設,提高管道集約化利用、數字化、智能化和可視化管理水平。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或者破壞管道。

鼓勵舉報損壞、侵占和破壞管道的行為。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進行調查處理。第二章管線規劃與建設第九條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管線綜合規劃,統籌各類管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管線綜合規劃應當包括各專業管線的空間布局、敷設方式、建設順序、保護範圍、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共同溝的建設區域和布局。第十條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管道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行業發展規劃,按照規劃技術要求,組織編制管道專項規劃。第十壹條管線綜合規劃、專項規劃應當堅持空間集約利用,符合國家空間規劃確定的人口規模、土地布局、產業布局、生態環境等需求。

管線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與地下空間、道路交通、人防建設、園林綠化、生態空間保護區等專項規劃相銜接,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管線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十二條各類專業管線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並遵守下列規定:

(1)主幹道管線優先敷設在人行道、非機動車道和道路兩側綠化帶下方;

(二)沿道路施工的管線,方向應與規劃道路中心線平行,避免交叉和相互幹擾;

(三)新建管線不得擅自穿越或切割城市規劃用地;

(四)道路兩側地下管線應敷設在距離道路規劃紅線壹米以外,排水管道末端應設置支檢查井;

(五)在管道體內或者規定位置設置管道標識,對高風險管道設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標誌,對非金屬地下管道設置示蹤線等輔助探測裝置;

(六)附屬設施的設置與城市景觀相協調;

(7)除非另有規定,同壹性質的管道應組合施工。第十三條依附於現有橋梁規劃建設的管線,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征求橋梁主管部門的意見。在橋梁設計階段,橋梁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綜合管線規劃預留管線所需空間。第十四條城市新區應當根據功能要求,同步規劃共同溝。

老城區應當結合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軌道交通建設、舊城更新、河道整治、道路改擴建的要求,統籌規劃共同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