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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承租人同意裝修房屋是否構成侵權責任?

在房屋租賃活動中,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房屋進行裝修,屬於惡意裝修。承租人基於房屋租賃而取得的租賃權,本質上是民法上的壹種債權,承租人只有對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改變租賃房屋形式的,構成對房屋所有權人的侵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有學者認為,即使在惡意裝修的情況下,承租人的行為客觀上也因裝修增加了出租人房屋的價值,使承租人受益,因此不構成侵權。我們認為,裝修通常主觀上與個人審美和喜好有關,主觀上與承租人的租房目的高度相關,客觀上與承租人的租房目的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