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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法》規定了"居住權",以確保弱勢群體有房住。

“這次提交大會審議的民法典,承載了幾代法學家的夢想。”談及即將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草案,民法專家、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沈難掩興奮之情。根據相關立法計劃,如果順利通過,中國首部民法典將於今年正式頒布實施。

多次進入立法程序的民法典編纂相當曲折。由於種種原因,前期的編纂工作尚未完成。

在沈看來,民法不僅僅是解決老百姓之間的雞毛蒜皮的小事,還關系到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規則。它應該是促進社會進步和人類發展的法律。通過為市場經濟制定規則,讓人們實現人生價值,體驗成就感,打破人們對“物”的依賴。

提及此次立法新增的“居住權”制度,沈認為,居住權的設立有助於滿足離婚婦女、喪偶老人等社會弱勢群體的住房需求,以及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保障,同時滿足不同群體對住房財產權益的不同需求,實現“住有所居”。

論民法典的編纂

民法被誤解為解決民間瑣事的法律。

杜南:編纂民法典是法學界幾代人的夢想。之前已經多次進入立法程序。這部民法典編纂成功的背景是什麽?

沈:這次民法典有望通過,它承載了幾代法學家尤其是民法學者的夢想。許多推動民法典編纂的民法學者甚至已經去世,如佟柔先生、謝懷義先生、王家富先生和魏振瀛先生。他們都對民法典的制定做出了許多貢獻。

從我國法治發展來看,壹直有“重刑於民”的傳統,對民法重視不夠。人們在談論法律時,通常首先想到的是“法慢而不漏”,認為法律限制和懲罰人,而不認為法律可以實現和保護人,實現和保護人的法律稱為“民法”。換句話說,“民法”也是保護公民兩項基本權利——財產權和人身權的法律,因此其功能和價值取向與刑法完全不同。

新中國成立以來,民法典多次進入立法程序,前兩次分別是1954和1962。因為當時是計劃經濟,客觀條件不具備,所以失敗了。

第三次是1979,應該說是壹個非常好非常優秀的機會。國內改革開放都需要發展商品經濟,這是民法的天然土壤,所以也為民法典的編纂帶來了非常好的契機。但當時商品經濟發展處於初級階段,所以最終完成了1979的民法典起草。

所謂“縮減版”是因為1986的民法總則只有156條,而100年前的德國民法典有2385條。1840法國民法典第2281條。這些都說明,中國的民法典只是壹個“縮小版”和“袖珍版”。但是沒有辦法,因為畢竟當時商品經濟發展並不充分,所以就出了這麽簡單的壹部民法典的簡化版。

然後,在2002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了民法典草案。但由於民法典內容復雜、體系龐大、學界觀點不壹,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先制定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單行法,待條件成熟時再在此基礎上研究制定完整的民法典。

杜南:這部民法典編纂成功的原因是什麽?

沈:這部民法典的順利編纂有幾個方面的原因。第壹,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越來越充分,對壹部維護市場經濟統壹規則的民法典的需求日益迫切。這是壹個經濟動機。政治上,十八屆四中全會把“全面依法治國”寫進了“四個全面”,這就需要壹個完整的法律體系。但是,如果壹個國家沒有民法典,顯然不能說它有完整的法律體系。因此,在全面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國家高度重視法治建設。民法典雖然是私法,卻構成了壹切法律的起點。只有維護和充分尊重世界人民的兩項基本權利——人身權和財產權,才能建立真正的法治國家。要推進依法治國,實現法治國家建設,核心必須是民法典。

因為疫情,這部期待已久的民法典被推遲到全國人大審議,但中央政府編纂民法典的步伐和決心沒有改變,所以我們希望這部民法典能夠如期“誕生”。

杜南:妳說早期的民法被誤解為解決普通人之間瑣事的法律。為什麽說是被誤解了?如何正確理解“民法”?

沈:這是壹種誤解,因為“民法”的核心理念是與“公法”相對的,是“私法”中的基本法。公法規範公權力,是“權力”;私法的核心是權利,“權利”。早期人們很容易將民法與刑法相提並論,認為刑法有殺人奪物的權利,民法是解決婆媳不和、鄰裏糾紛、親屬間繼承糾紛、結婚離婚等問題的法律,這當然是民法的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

“民法”實際上關系到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規則。第壹,民法的主體制度解決的是市場準入問題,即誰能進入市場?第二,民法明確了財產的歸屬,促進了財產的使用,也就是很多與物權編相關的問題。市場經濟運行首先要確認產權,這既是交易的起點,也是交易的終點。第三,民法確立了交易的基本規則。通過要約和承諾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按照合同履行。只有這樣,市場參與者的利益才能通過契約實現。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契約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我們應該改變對民法的認識,認識到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但這不足以體現民法的重要性。我主張民法不僅應該是市場經濟的法律,而且應該是促進社會進步和人類發展的法律。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民法通過為市場經濟設定規則,使人們在市場經濟的浪潮中獲取財富,在獲取財富的過程中實現自身的人生價值,體驗成就感的滿足,從而打破人對“物”的依賴,實現人的全面自由發展。

論居住權的確立

幫助解決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

杜南:您多次建議民法典設立居住權,居住權入典也引起了社會關註。民法典中界定居住權的現實考量是什麽?

沈: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設定居住權的目的是在權利人和所有權人之間分配房屋所有權,以滿足其不同需求,既能實現特定弱勢群體的住房保障,又能靈活滿足當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更重要的是,現行法律只承認“房屋所有權”和“租賃權”兩種房屋利用形式,難以完全滿足當事人的多樣化需求。居住權同時具有穩定性和靈活性,可以充分保障業主對房屋的自由支配,提供更多的房屋使用方式,填補了“房屋所有權”和“租賃期限”之間的中間地帶,有利於房屋效用的最大化。

杜南:居住權的設立可以彌補目前經濟適用房存在的哪些問題?

沈: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廉租房、公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等多層次的保障性住房體系,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然而,這些現有的經濟適用房覆蓋面仍然有限,手段也不完備,不能完全解決當前的住房問題。

比如,廉租房的保障對象僅限於低收入家庭。雖然公租房的範圍擴大了,但由於各地標準不同,在許多城市仍然非常有限。經濟適用房雖然面向低收入家庭,但價格仍然很高,壹般低收入家庭難以負擔。* * *產權房還在試點和逐步推廣階段,效果如何尚未可知。而且保障方式是國家和個人“合夥買房”,個人還需要出壹半以上的房價,低收入群體還難以負擔。

因此,在現行的經濟適用房制度下,不同層面存在壹些“夾心層”,比如,不符合廉租房、公租房申請條件卻無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群體,或者不符合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卻無力購買限價房的群體。而居住權對於這些夾心層人群來說,只是壹個折中的選擇,可以讓他們付出遠低於高房價的代價,獲得壹個居住權,滿足他們“住有所居”的訴求。

與廉租房、公租房等債權性住房相比,居住權制度具有更強的穩定性,尤其是當第三人侵害房屋權利時,居住權人可以作為物權人向第三人主張物權救濟,更為有效。此外,居住權的具體內容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確定,這為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從而適應不同情況的具體需要。

杜南:對於壹些社會中的弱勢群體來說,設定居住權有什麽意義?

沈:在我國,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國民財富的不斷積累,相當壹部分弱勢群體,如離婚婦女、喪偶老人等的住房需求在某些情況下難以得到滿足。

居住權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在離婚財產分割中為離婚婦女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比如《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然而,如何適當地幫助成為壹個難題,居住權制度可以解決上述問題。法官可以判決房屋所有權不變,但為離婚女性設定壹定期限的居住權。

從老人的角度來說,壹些大城市的大學畢業生在買房時,往往會要求父母支持首付,但當父母花光畢生積蓄來支持子女買房時,卻不能保證子女能在有生之年壹直生活下去。這時候可以用居住權制度來滿足老人和子女的不同需求,即子女享有新購房屋的所有權,出資首付的父母獲得居住權。壹方面滿足了孩子對資金的需求;另壹方面,通過居住權,保障父母的養老需求,解除父母的後顧之憂。同樣,在我國農村,父母給兒子蓋婚房也很常見。房子建成後,登記在兒子名下。但是,父母因為房子年久失修,想住在那裏就沒那麽容易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也可以通過居住權制度來保護老年人的權益。

杜南:居住權能否入法實現“以房養老”?

沈:在實踐中,人們對“以房養老”的強烈需求壹直沒有得到滿足。重要原因是沒有住房權制度。因為我國《物權法》沒有居住權的配套制度,所以不得不借鑒美國的“反向抵押”制度。但是,從嚴格意義上講,“反向抵押”制度作為舶來品,與我國物權法中的抵押制度是不相容的。在“以房養老”中,住房不是老年人貸款的擔保,而是老年人從金融機構獲得資金的直接考量。如果有居住權制度,上述需求可以通過轉移所有權、保留居住權的方式輕松實現。

比如壹位老人在北京擁有價值10萬元的房產。如果他不把房子賣了,就不能用來養老、治病、旅遊、提高生活質量。但如果他把房子賣了,在失去產權的同時,只能按照現行制度靠租賃生存。居住權制度的建立正好可以解決這壹難題。將居住權制度寫入民法典,使老年人不僅可以用房子融資,還可以通過登記設立居住權,以此反對任何後續取得權利包括所有權的人,也解決了老年人背後可能出現的房屋繼承糾紛。可謂是“壹箭三雕”!

論器官捐獻

降低協調成本有助於解決移植器官來源不足的問題

杜南:妳對解決器官捐獻的困境有很多法律思考。在民法典中對人體器官捐獻做出諸多規定是為了解決什麽問題?

沈:草案第壹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壹致決定捐獻,捐獻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鼓勵人體器官捐獻。

我國人體器官移植事業始於20世紀60年代,隨後發展迅速。但發展中也有壹個不可逾越的障礙,那就是移植用器官來源嚴重不足。2003年,我去醫院調查,發現壹方面,很多病人在等待器官,最後因為缺少器官得不到及時治療,或者病情加重而死亡;另壹方面,每天都有大量可用的器官隨遺體火化,很可惜。

很多在實踐中做器官捐獻的協調員,在實踐中往往面臨很多困難。比如他們需要協調很多家庭成員,聽取多方意願。只要有壹方不同意,就不能捐。然而,《民法》將獲得同意捐獻器官的人界定為三類,即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也就是說,解決了因親屬範圍廣導致器官捐獻協調成本過高的問題,在壹定程度上有利於器官捐獻,有利於解決器官短缺問題。

杜南:是否賦予死者近親屬決定器官捐獻的權利也引起了廣泛的討論。自願原則和非自願原則在世界上也是並行存在的。對此妳怎麽看?

沈:目前,世界上有三種器官捐獻模式。1模式,壹是“知情同意”原則,二是“推定同意”,三是“默示同意”,只要沒有異議。2007年頒布實施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明確,我國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知情同意、科學公平分配器官的原則,標誌著我國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走上法制化、規範化軌道。也就是說,在活體器官移植的情況下,移植必須獲得捐獻者的明確同意,並且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捐獻者的利益,必須在真實、自願的基礎上做出同意,“知情同意”應當成為器官移植中的必要程序。

當不能根據足夠可靠的陳述或其他因素來確定死者的遺囑時,將根據近親的遺囑來決定。還有壹個推定同意的問題。民法典的編纂也明確,在當事人生前未明確表示反對的前提下,家屬有選擇是否贈與的權利。這主要是因為人壹旦死亡,其權利能力即被消滅,不再具有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所以遺體可以由他的家屬支配,他可以捐也可以不捐。家屬對遺體的支配權僅限於安葬、祭祀或器官捐獻,但如果有證據證明他生前明確反對,家屬不能決定捐獻。

杜南:如何防止家屬出於非法目的放棄治療和買賣器官?器官捐獻領域現行立法存在哪些不足?

沈:器官捐獻的時候,所有的醫院都要經過倫理委員會的審查。《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未經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審批,不得摘取人體器官。活體器官摘取或者屍體器官捐獻者死亡前,負責人體器官移植的執業醫師應當向其所在醫療機構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也就是說,倫理委員會要審查他的捐獻意向表達是否真實、自願,是否有經濟上的激勵,是否存在壹些倫理上的風險,從而防範我們所說的器官交易風險。

我建議在未來的器官捐獻立法中,專門立法建立器官捐獻的激勵機制,激活遺體和器官作為生命禮物,造福人類移植事業。

聲音

◎民法典此次有望通過,承載了幾代法學家尤其是民法學者的夢想。許多推動民法典編纂的民法學者甚至已經去世,如佟柔先生、謝懷義先生、王家富先生和魏振瀛先生。他們都為推動民法典的制定做出了許多貢獻。

◎從我國法治發展來看,壹直有“重刑於民”的傳統,對民法重視不夠。人們在談論法律時,壹般認為“法慢而不漏”,認為法律限制和懲罰人,而不認為法律可以實現和保護人,實現和保護人的法律稱為“民法”。換句話說,“民法”也是保護公民兩項基本權利——財產權和人身權的法律,因此其功能和價值取向與刑法完全不同。

◎比如壹位老人在北京擁有價值10萬元的房產。如果他不把房子賣了,就不能用來養老、治病、旅遊、提高生活質量。但如果他把房子賣了,在失去產權的同時,只能按照現行制度靠租賃生存。居住權制度的建立正好可以解決這壹難題。將居住權制度寫入民法典,使老年人不僅可以用房子融資,還可以通過登記設立居住權,以此反對任何後續取得權利包括所有權的人,也解決了老年人背後可能出現的房屋繼承糾紛。可謂是“壹箭三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