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國家的征收行為合法侵害了承租人的租賃權,對於由此導致的裝修、搬遷、營業等損失,國家理應給予壹定的量化補償。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再159號行政裁定書認為承租人與征收行為有利害關系,有權要求補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皖行終213號行政判決書認為:征收給承租人造成房屋裝修、搬遷費用及停產停業損失,承租人有權要求征收人給予補償。
因此,承租人有權獲得哪些征收補償有以下幾項:
第壹,裝飾裝修添附的補償,征收給承租人造成的房屋裝飾裝修,承租人有權要求征收人給予補償。
第二,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承租人依法獨立在其承租房屋開展經營活動,征收行為對其正當的經營造成損害或不利影響,由此應獲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或賠償。
第三,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如果承租人有此項實際支出,應當獲得補償或賠償。
第四,征收行為導致承租人屋內物品損害的補償。因征收行為造成承租人屋內物品損害,承租人應當獲得補償或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