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三、在京繳存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六)租房自住的;
(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發生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農民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服刑期滿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壹)、(五)、(六)、(七)、(八)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以同時提取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四。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BSZn/GJJBSZN/201606/t 20160623 _ 39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