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對居住區噪聲汙染有明確規定。第三十八條18至次日8時,在已竣工的住宅樓內,不得進行可能產生噪聲的室內裝修活動。在其他時間進行室內裝修時,應采取噪聲控制措施,避免環境噪聲汙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從其決定。
第六十壹條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