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噪聲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使用音響器材,音量超過規定標準,影響周圍居民工作或休息,不聽制止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或警告。
第三十條 受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上壹級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期間,原處罰決定繼續執行。受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