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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放空調外機的陽臺究竟由誰使用? 鄰裏起糾紛

前幾年,小楊夫婦在吳江購置了壹套新房,滿心歡喜地找裝修公司進行裝修,但是發現朝南客廳的空調外機無處擺放,經了解得知,小楊夫婦的502室和隔壁的501室是***用501室臥室外的壹個設備陽臺的,相鄰的墻上已經預留了安裝的小孔。但問題是隔壁501室已經在這個設備陽臺上放置了2臺空調外機,並且用金屬柵欄圍了起來,小楊夫婦多次找了501室的業主金先生協商,但都沒有結果。於是,小楊夫婦就將金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為其安裝空調騰出空間。金先生認為該設備平臺是開發商賣給自己的,是他們專有的,而且多安裝壹個空調外機會影響他們的生活,拒絕了小楊夫婦的要求,並立即起訴開發商,要求確認其臥室南邊的設備陽臺歸其所有,而不是公用部位。開發商認為,該設備陽臺是501室、502室***用的部位。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測繪資料以及房產登記部門的意見,這個設備陽臺不計入任何壹戶的面積。吳江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金先生的請求,確認該設備陽臺系兩戶***有。在小楊夫婦和金先生的案件中,法院判決金先生騰出空間給小楊夫婦安裝空調。  承辦法官表示,我國法律規定,消防、公***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等結構部分屬於建築區劃內的***有部分,業主對***有部分享有***同管理的權利。壹方面,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本文感謝吳江區人民法院王惠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