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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檢查和備案新規定

消防驗收備案管理規定:

1,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對已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的內容,組織消防驗收;

2、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委托具有消防施工資質的監理;

3.選擇具有國家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和施工單位;

4.選擇合格的消防產品和符合消防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

5、依法應當經過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組織施工;

6、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7.依法申請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手續並接受抽查;

8.建設工程中設置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營業。

消防記錄有效期的規定:

1.壹般來說,消防備案是由建設單位牽頭的。實際上,施工單位會委托總承包商或消防施工單位處理;

2、消防設計審核,主要是審查設計是否符合消防規範,壹般情況下取得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後方可施工;

3.哪個單位提交備案材料不重要。備案材料需要有建設單位的公章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總承包單位的公章,需要提供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綜上,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在內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備或者進行技術改造。第九條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依法對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