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因此,不能從裝修合同中提取公積金。
擴展數據: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征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三條單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壹)在預算中列支的機關;
(二)事業單位經財政部門批準後在預算或費用中列支;
(3)企業應當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壹)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註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托銀行及時辦理委托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相關業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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