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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秦朝瓦罐怎麽了?

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

原告劉長龍,男,漢族,1970年4月7日出生,住江蘇省揚州市運河南路29-96號。

委托代理人:楊紅雲,江蘇揚州利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明,江蘇揚州利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南京秦超瓦罐餐飲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樓區江東北路111號。

法定代表人田春勇,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大年,陜西鄭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曉軍,男,漢族,1975,住江蘇省高郵市焦家巷93號。

第三人陜西秦超瓦罐餐飲有限公司,住陜西省xi錦華北路6號。

法定代表人:沈月娟,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大年,陜西鄭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長龍、被告南京親親瓦罐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親親公司)、第三人陜西親親瓦罐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親親公司)因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壹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長龍及其委托代理人楊紅雲、李明,被告南京親親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曉軍、李大年,第三人陜西親親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大年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原告劉長龍訴稱,2002年,原告在揚州市廣陵區註冊秦代瓦罐面店,從事秦代瓦罐面小吃的零售。原告分別於2004年10月28日和2005年6月28日獲得秦字商標註冊。2006年,原告註銷面店,2007年以獨資形式成立揚州親親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致力於“秦朝”瓦罐面的相關業務,並積極拓展新客戶。2007年初,南京的很多客戶要求原告加入合作,但經過調查,他們都取消了合作意向。據客戶反饋,被告的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的標識,以及宣傳資料上標註了“秦朝瓦罐”、“全國連鎖”等字樣,使客戶對原告產生質疑,導致原告拓展南京市場的計劃落空。原告認為,被告直接將與原告註冊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字號註冊並使用在同壹商品上,在其經營場所內外顯著位置使用“秦朝”字樣,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解,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被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犯原告秦朝註冊商標專用權,立即變更企業名稱,撤銷經營場所內外招牌及宣傳廣告資料上的侵權內容,並賠償原告損失20萬元。

被告南京親親公司、第三人陜西親親公司辯稱,被告使用“親親鍋”作為公司名稱,目前商標的使用是經第三人許可的。第三方早在1999就成立了。2001,獲準獲得四組註冊商標。2006年,田春勇(被告法定代表人)與第三方簽訂了特許經營協議,被告取得了第三方的商標使用權,並註冊了現在的企業名稱。被告店面和宣傳資料上的“秦代瓦罐”字樣與原告的商標有根本區別,也不相似。被告沒有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在揚州市廣陵區投資的秦代瓦罐面店(個體工商戶)於2002年6月14日被核準成立,2006年6月10日被註銷。2004年6月28日、2005年6月28日,原告獲準註冊“秦字商標”,註冊號為第3563548號、第3563547號,核定商品為第30類:面條,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3類:餐館、自助餐廳、快餐店、自助。2007年6月5438+10月65438+7月,原告獨資設立的揚州秦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核準登記,經營範圍為酒店管理、商務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咨詢、人事管理咨詢。

1999 65438+2月22日,第三人經核準登記成立。4月21日、2001日、5月14日分別核準第三人註冊“瓦當”圖形的服務商標和商品商標。2001年5月28日,第三人以文字和圖形註冊了“秦代壺”商標(以下簡稱商標1)。商標的上部是壹個黑色背景的半圓,半圓包含壹個瓦罐圖案。瓦罐上有壹個篆體漢字“秦”,半圓下部為黑體字“秦代壺”及其拼音“齊”。2006年6月21日核準第三人註冊“秦”商標(商標圖案為商標1上部半圓部分,以下簡稱商標2),核準服務項目為第四十二類:居住(賓館、餐飲、招待所)、宴會準備、餐廳、酒家、按摩、快餐。有效期至6月20日2011。2006年5月27日,第三方與田春勇簽訂《阿沁王朝瓦罐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第三方特許田春勇在南京擁有秦朝瓦罐的特許經營權,第三方享有特許經營費,田春勇享有第三方品牌壹定期限的使用權。2006年6月20日,10,被告,由田春勇、羅春濤作為股東投資,經批準成立,經營範圍為:制造、銷售中餐,餐飲管理。

2007年7月11日,原告向南京市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當日原告和公證員對被告酒店外觀進行了拍照,* * *得到12張照片。照片顯示,在被告店鋪的裝修中,商標1位於墻面最高處,商標下方和店門左上方的墻面上縱橫排列著三組字體和顏色不同的“秦代瓦罐”字樣,店門左側有幾組瓦罐,每組瓦罐上均裝飾有商標2,商標2正下方還有“秦代瓦罐”。

被告在其宣傳冊封面上印制“秦瓦罐/全國連鎖”、“秦兵馬俑”;在手冊的公司簡介中,宣稱:“秦代瓦罐餐廳是陜西秦代瓦罐餐飲發展有限公司在安開設的第壹家傳統美食文化餐廳...秦代瓦罐以秦韻為主,吸收了古都各家餐廳的精華”;在《滋補養生》中記載“秦瓦罐養生館推出的特色保健瓦罐湯...";《秦鹵湯略》中記載,秦鹵湯是楚國獻給秦始皇的貢品...秦始皇吃後非常高興,取名秦代燉湯。.....秦代瓦罐向世人揭示”;手冊中還記載了“夢回秦”,“秦代瓦罐為忙碌喧鬧的都市人營造了壹種夢回秦的意境”。說明書的封面和封底也印有商標2,商標2下方印有“秦朝瓦罐”字樣。

被告印制了“品秦瓦罐”和商標1(商標旁邊)

“全國連鎖”字樣和拼音直接印在下面)、秦腔燉湯(本文同上述秦腔燉湯簡介),員工名片和點餐卡上印有商標1;筷子套上印有“秦朝瓦罐餐廳”字樣。

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構成侵權。2007年9月24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樓分局就原告反映被告商標侵權壹事發表聲明,認為企業名稱牌匾雖可適當簡化,但應報登記機關備案。被告未按規定使用企業名稱,違反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故判令被告在15日內改正,罰款1000元。

庭審中,原告提交了《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申請表及意向書》、百度搜索資料、報紙等證據,證明原告發展特許經營業務,利用各種合作方式推廣自有品牌的事實。庭審中,原告還額外提交了兩份合作意向書,證明原告的客戶是因為被告的侵權而弄錯,導致加盟失敗。被告、第三人認為,對《特許經營合同》、《申請書》、《意向書》、《報紙》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無關聯性,不能確認百度搜索材料的真實性,且《合作意向書》超過舉證期限,不予質證。

第三方提交報紙等證據證明第三方從1999開始推廣其品牌。原告質證,對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宣傳應該從2001開始,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上述事實,有原告、被告的工商登記資料、商標註冊證、公證書、被告的宣傳冊、紙巾包裝、筷子套、預定卡、員工名片、消費發票、工商部門的調查材料、特許經營協議、第三方的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等證據以及上述各方提交的證據、庭審筆錄、質證等證實。

原告劉長龍與被告南京親親瓦罐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親親公司)、第三人陜西親親瓦罐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親親公司)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糾紛壹案,被告陜西省xi市、江蘇省揚州市、慶陽市、浙江省古都市、義烏市、金華市、河南省南京市、鄭州市、雲南省昆明市合水縣、鄭州親親瓦罐餐飲有限公司

我們認為,原告的“秦朝”商標已經我國商標管理機關核準註冊,仍在有效期內,故原告享有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但問題的關鍵在於,被告的相關行為是否構成法律規定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第壹,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二條第(壹)項、第(五)項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屬於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壹)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壹)項規定: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作為商品名稱,引人誤解的;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屬於“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容易誤導相關公眾。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被控侵權的商標、符號、企業名稱是否與他人註冊的商標、符號、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企業名稱是否顯著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是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關鍵。

本案中,被告在其店面裝飾商標1,並印制在紙巾包裝、員工名片、訂購卡上。雖然出現了“秦朝瓦罐”四個字,但那是因為1這個商標本身就包含了以上四個字。被告沒有將這四個字單獨列出突出使用,而是使用了整個商標1。1商標是文字和圖形的組合,與原告的文字商標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且1商標也已經核準註冊,應受法律保護。被告的使用得到了第三方的許可,不構成對被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被告使用“秦瓦罐”字樣的其他行為可分為兩種:壹是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的行為,如店門上方縱橫排列的三組“秦瓦罐”,宣傳冊記載的“秦瓦罐/全國連鎖”、“秦瓦罐餐廳”、“秦瓦罐以秦風秦雲為主”、“秦瓦罐養生館”、“秦瓦罐禮品”等。二是用作商標或商品名稱,如“觀秦兵馬俑、秦瓦罐煨湯”、“賜名秦瓦罐”、“秦瓦罐為世人所知”等。從上述用法來看,被告並未單獨突出“秦朝”二字,而是整體使用了“秦朝瓦罐”二字,且與原告的商標相比,這四個字在音、形、義上不同或相近。因此,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至於被告對“夢回秦”的宣傳,明顯是指中國歷史上的朝代,相關公眾不會產生誤解,故該宣傳不構成侵權。雖然工商部門對被告進行了處罰,但處罰原因並非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處罰與本案無關。

第二,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本案中,被告的企業名稱“南京親親瓦罐餐廳有限公司”是經我國工商部門核準後依法登記註冊的。雖然裏面有“秦”字,但名字應該是“秦瓦罐”。被告使用的名稱和現商標來自被告法定代表人與第三方簽訂的加盟合同,享有合法來源,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被告在裝修和宣傳中使用“全國連鎖”字樣,不會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不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