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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資金貸款條款解釋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_第二條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應當遵守本辦法。_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國家規定可作為借款人的企業(事業)法人或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貸款。_第四條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循依法、審慎、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_第五條貸款人應完善內控機制,實行貸款全過程管理,充分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性貸款風險管理體系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崗位考核和問責機制。_第六條貸款人應合理計算借款人的流動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和具體貸款金額,不得發放超出借款人實際需求的流動資金貸款。_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提取的有效控制。_第七條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集團客戶的統壹授信管理,並按地區、行業、貸款類型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體系。_第八條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有效信貸需求,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設定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_第九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_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_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合同規定檢查和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_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_ _第二章受理和調查_第十壹條申請流動資金貸款應符合以下條件:_

(1)借款人依法成立;_

(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_

(3)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合法合規;_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並有合法還款來源;_

(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_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_第十二條貸款人應要求流動資金貸款申請資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要求借款人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承諾所提供的資料真實、完整、有效。_第十三條貸款人應采取現場和非現場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_

(1)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和管理團隊的組織結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資信情況;_

(二)借款人在貸款期間的經營範圍、核心業務、生產經營、業務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_

(3)借款人的行業狀況;_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_

(五)借款人的總營運資金需求和現有融資負債;_

(六)借款人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_

(七)貸款的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占用情況;_

(八)還款來源,包括現金流、綜合收益和生產經營產生的其他合法收入;_

(九)對於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需要調查抵押物的所有權、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者擔保人的擔保資格和能力。第三章風險評估和審批第十四條貸款人應建立健全風險評估機制,落實具體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_第十五條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評級體系,采用科學合理的評級授信方法,對客戶進行信用評級,建立客戶信用記錄。_第十六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業務規模、業務特點、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周期等因素計算借款人的營運資金需求(計算方法見附件),並綜合考慮借款人的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_

保留流動資金貸款必要性

流動資金貸款用於短期資金管理,可以幫助現金流不足的企業。它們有助於在需要時補充現金,可以降低融資成本,提高企業的流動性。這種方式可以幫助企業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獲得必要的現金,從而提高其流動性,滿足其他業務目標。

流動資金貸款的功能定義和產品介紹是什麽?

流動資金貸款

壹.功能定義

流動資金貸款是為滿足客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臨時性、季節性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或銀行為滿足生產經營過程中長期平均占用流動資金需求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

二、產品介紹

流動資金貸款可分為臨時流動資金貸款、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和中期流動資金貸款:

1.臨時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在3個月(含)以內,主要用於企業壹次性購買商品的臨時資金需求和彌補其他支付資金的不足。

2.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為3個月至1年(不含3個月,含1年),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流動資金需要。

3.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為1至3年(不含1年,含3年),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

三、適用對象

流動資金貸款流動性強,適合有中短期資金需求的工商企業客戶。正常情況下,銀行根據“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的貸款管理方針,在對客戶的信用狀況和貸款方式進行調查和審批後,做出是否放貸、多貸還是少貸、貸款期限和利率等決策。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適用於生產經營正常、成長性好、產品適銷對路、經營盈利、無不良信用記錄、信用等級高的客戶。能提供全額低風險擔保的客戶不受信用等級限制。

四、投標條件

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貸款對象應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權機關)核準登記註冊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企業(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自然人。

借款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

1.恪守信用,有按期償還本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還清;

2.除自然人外,年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機關)辦理。

3.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壹般存款賬戶;

4.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權投資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5.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6.申請中長期貸款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新增項目所需投資總額的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工商銀行不予發放貸款:

1.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和基本條件的;

2.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產品和項目;

3.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

4 .建設項目未取得批準文件,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的;

5.生產、經營或者投資項目未取得環保部門許可的;

6.在承包、租賃、合資、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制度變遷過程中,未清償原貸款債務、落實原貸款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

7.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五、流動資金貸款的主要品種

1.流動資金循環貸款:

貸款人與借款人壹次性簽訂借款合同,在合同規定的有效期內,允許借款人分次提款,逐筆還款,循環使用貸款。

2.零補償流動性貸款:

客戶可以壹次性取錢,分期償還的流動資金貸款。

3.公司賬戶透支:

根據客戶申請,核定賬戶透支額度,在結算賬戶存款不足時,允許在核定的透支額度內直接透支,獲取信貸資金。

4.中期流動資金貸款:

指商業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期限為壹至三年(不含壹年和三年)的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流動資金貸款有哪些用途?

根據用途不同,流動資金貸款還包括證券公司的其他貸款,主要包括房地產抵押貸款、存單、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用於解決證券公司固定資產購置、營業部裝修等發展需要。

流動資金貸款流動性強,適合有中短期資金需求的工商企業客戶。正常情況下,銀行根據“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的貸款管理方針,對客戶的信用狀況、貸款方式等進行調查和審批後,做出是否放貸、多貸還是少貸、貸款期限和利率等決策。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適用於生產經營正常、成長性好、產品適銷對路、經營盈利、無不良信用記錄、信用等級高的客戶。能提供全額低風險擔保的客戶不受信用等級限制。

擴展數據:

流動資金貸款是為滿足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短期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

按貸款期限可分為壹年以內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和壹至三年期限的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按貸款方式可分為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其中擔保貸款又分為保證、抵押和質押。

按使用方式可分為逐筆申請、逐筆審核的短期循環貸款和在銀行規定的時間和限額內可借、可用、可還的短期循環貸款。流動資金貸款作為壹種高效實用的融資方式,具有貸款期限短、手續簡便、流動性強、融資成本低等特點,因此成為深受客戶歡迎的銀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