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旧房装修 - 濟南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

濟南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完善城市建築垃圾處置基礎設施,促進建築垃圾綜合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建築垃圾的排放、運輸、消納和綜合利用等處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各類建築物、地下管網、道路、橋梁隧道、水利河道、園林綠化等建設工程以及拆遷工程、裝修工程產生的渣土、廢料、泥漿等廢棄物。第三條建築垃圾的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垃圾消納場建設和綜合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建築垃圾源頭減量措施和綜合利用扶持政策,組織建立建築垃圾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建築垃圾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城管局負責建築垃圾處置的統壹監督管理;區城管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建築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管執法、城鄉交通、城鄉水務、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城市更新)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第六條本市實行建築垃圾分類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築垃圾分類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各類建設項目在立項、規劃設計和施工管理階段,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建築垃圾的來源,實現資源化。推廣裝配式建築和整體裝修。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堆放、掩埋建築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工業廢物、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非法處置建築垃圾的行為;舉報屬實的,由市城管局按照規定給予獎勵。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再生產品的科學研究、產品開發、示範推廣和建築垃圾處置管理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排放、運輸和消費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城鄉水務等部門和其他相關區人民政府依法合理確定建築垃圾長期處置場和裝修垃圾無害化處理廠的布局、位置和規模,並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體系;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建築垃圾臨時處置場所。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運營建築垃圾長期處置場、臨時處置場和裝修垃圾無害化處理廠。

對建築垃圾處置場的建設和運營實行財政補貼制度,具體辦法由市城管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並公布。第十壹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裝修廢棄物長期處置場所、臨時處置場所和無害化處理廠:

(壹)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

(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三)基本農田和生態公益林地;

(四)河流、湖泊、水庫、渠道和山體的保護範圍;

(五)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泉水補給區;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第十二條除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外,其他農用地、林地和建設用地,經產權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申請建設臨時建築垃圾處置場所。第十三條建設建築垃圾臨時處置場,應當向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申報,經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城管局備案。第十四條裝修垃圾長期處置場、臨時處置場、無害化處理廠的運行、關閉和歇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拒絕接納建築垃圾、接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第十五條排放建築垃圾的建築工程和裝修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裝修裝飾)的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和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市城管局提交建築垃圾處置方案和核算建築垃圾排放量的相關材料,申請建築垃圾處置核準。

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建築垃圾處置審批,並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請;長清區、章丘區的建築垃圾處置審批,應向所在區城管局提出申請。第十六條建築垃圾處置計劃應當由建設單位、裝飾裝修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建設單位)和拆除項目組織實施單位編制,包括:

(壹)建築垃圾排放總量、排放種類、處置時間和排放時間;

(二)建築垃圾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公布的名單中選擇的長期處置場所、臨時處置場所、綜合利用企業、無害化處理廠以及雙方簽訂的處置合同;

(3)建築垃圾可以直接資源化利用的處置場所,如異地填埋、土地復墾等,以及供需雙方簽訂的協議;

(4)在建築垃圾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公布的運輸企業準入名單中選擇的運輸企業及雙方簽訂的運輸合同。

前款第三項規定,擬將土方施工產生的渣土用於廢棄礦山回填、山體恢復、土地復墾和園林綠化的,應當取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

第壹款第四項,選擇運輸企業時,建築垃圾排放總量超過1萬立方米的,鼓勵通過招標方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