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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主要內容如下:

1.建築內部裝修不得擅自減少、改動、拆除、遮擋消防設施、疏散指示標誌、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等。

2.建築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符合相關規範。

廠房、倉庫和民用建築劃分為耐火等級,相應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相關規範。

3.安裝噴嘴時,不得拆卸或更換噴嘴,禁止在噴嘴和隱蔽式噴嘴的裝飾蓋板上貼任何裝飾塗層。

4.不應在防火墻上打開門、窗和孔洞。確有必要時,應設置火災時不能開啟或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5.通向建築物的通風、空調機房和配電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消防控制室和其它設備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建築物內的防火隔墻應從地面基礎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部基礎隔斷。防火卷簾安裝在防火分隔部位時,應具有防煙性能,其與樓板、梁、墻、柱之間的縫隙應用防火密封材料封堵。

7.疏散樓梯間不應有影響疏散的突出物或其他障礙物。當通向疏散樓梯或樓梯間的門完全打開時,不應減小樓梯平臺的有效寬度。

8.公共建築疏散門和疏散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於0.90m,疏散走道和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於1.10m。

9.民用建築和廠房的疏散門宜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不宜采用推拉門、卷簾門、吊門、旋轉門和折疊門。

10.室內消火栓箱的安裝應直立牢固。消火栓的啟閉閥應設置在便於操作和使用的位置。隱蔽式消火栓箱不應破壞隔墻的耐火極限,消火栓箱門的開口不應小於120。

11.室內消火栓配置應包括消火栓栓頭、消防水帶、消防水槍等配件。

12、市政消火栓應設置永久性固定標誌,宜布置在消防車易於通行的人行道和綠地內,且不應妨礙交通。防撞設施應設置在容易發生碰撞的地方。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置消防車道,供消防車取水。消防車道邊緣距取水點不應大於2m。

13、工廠、倉庫、公共建築的外墻應在每層適當位置設置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戶。窗戶的設置位置應與消防車登高作業現場相對應,窗戶的玻璃應易於破碎,並應設置在室外易於辨認的明顯標誌。

14.在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和值班的區域,如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等,應設置應急照明或備用照明。

15.具有視覺連續性的方向指示燈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和疏散通道的地面中央,燈具間距不應大於3m。

16、消防車道的凈寬和凈高不應小於4.0m,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作業場地與建築物之間不應設置樹木、架空管線等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

17.沿消防車通道每隔20米在道路中心劃壹條黃色方框線(不得與消防車攀爬作業面上劃的線重疊),並在方框內沿行駛方向標註“禁止占用消防車道”的警示字樣。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內容範圍:

生產、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公共建築的分類要求,廠房、倉庫、居住建築、公共建築等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建築耐火等級分類,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平面布置中防火分區和防火間距的基本要求,建築防火結構、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工業建築防爆的基本措施和要求。

工業與民用建築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基本要求;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分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

木結構建築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的防火設計基本要求,以及為滿足滅火救援要求而設置的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建築采暖、通風、空調和電氣的防火要求,消防電氣設備的供配電線路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