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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競價?

幾年前,時任國家計委法規司司長、後來的《招標投標法》顧問、現在的《政府采購法》顧問王駕林同誌曾發表過壹篇文章,他在文中指出了招標的定義:“在建設工程或大宗商品交易中,宣布標準和條件,招人承包或購買的,叫招標。”

關於競價,傳統觀點是國際貿易中采用的壹種交易方式。

武漢大學的余杭和範敏兩位教授在他們的著作《社會主義的招標投標》(武漢大學出版社1984)中說,招標是買方(招標單位)。在采購大量材料(包括外購件)、承包工程項目或合作某項業務之前,發布招標公告,多家廠商(或承包商)前來投標,最後由買方(或承包商)承包。在壹些詞典中,還從經濟學的角度對詞義進行了描述。招投標就是以公開的方式招人承包建設工程或者采購商品設備。這是世界上常見的競爭手段。招標是對招標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壹種意見表達。投標人根據招標條件和須知,填寫投標書,列出詳細清單和合同價格,密封寄給招標人。開標時,招標人在投標人中選擇最有利的對象(稱為中標人)與之達成協議並簽訂合同。

余杭教授曾定義,招標是招標人(或招標單位)在采購大量材料、承包工程項目或有目的的經營活動之前,根據公布的招標條件,以公開或書面形式邀請投標人(或招標單位)投標,以便招標人從招標文件中擇優選定的壹種交易行為。(摘自余杭主編的《投標概論》第壹版,中國地質出版社,7月1990,P18)。

他還特別解釋說:“招投標的法律概念,招投標的概念早就在壹些字典和壹些學者的著作中有所論述。但幾乎都是從經濟和貿易範圍的角度來把握其內涵。很少從法律的角度對其進行研究和規範,並將其納入法律範疇。

因此,它未能科學地揭示其規律的本質和意義。即使在壹些法律著作中,招投標也沒有被放在應有的位置,更談不上詳細論述。

以上認識沒有錯,但由於社會的進步和實踐的發展,已經不能用這種傳統理論來解釋實踐中的新問題。目前,我國壹些企事業單位,甚至政府學校,也是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拔聘用有才能的人擔任廠長、經理、主任;還有的單位也用招投標的方式招人,把自己的才能貢獻給科研項目、市場管理方案等所謂的軟件,大大超出了貿易的範疇,不再是商品交易。招標投標雙方不再是買賣雙方的關系。我們認為,實踐中的這些新現象是對傳統投標理論的重大突破和發展。因此,完全有必要對招投標給予新的理解和新的內涵,並進行理論探討。

基於此,我們是否可以這樣理解招標投標:招標是指招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團體)以公告或公函的形式向投標人表達自己的意思;投標是投標人根據招標人提出的條件和要求向招標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將兩者結合起來考慮,即招標是平等主體協商某種權利以達到預期結果的法律行為。(摘自P578《招投標通論》,余杭主編。)

招標這種競爭性采購方式,完全符合市場經濟的上述要求。通過事先公布采購條件和要求,眾多投標人按同等條件競爭,招標人按規定程序選擇承包商,真正實現了市場競爭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摘自《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大全》,國家發改委起草組、政策法規司編。第壹個解釋。)

競價是指交易活動中的兩個主要步驟。招標是指采購人或招標代理機構通過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等方式宣布具體標準和條件的行為。,並邀請投標人公開或書面參與投標。招標人按規定程序從投標參與者中確定交易對象,即中標人。招標是指投標人(供應商或承包商)根據招標人的要求和條件提出自己的報價和相應的條件,並對采購人提出的投標要求和條件進行相應的行為。(錄自鄧輝《招投標法新解及實例》,同心出版社2003年4月第壹版後記)

在《招標實務》第二卷(國家發改委固定資產投資司、中國機電設備招標中心2004年主編)中是這樣寫的:“招標是通過廣泛競爭,有組織的評審,擇優選擇的采購方式。其核心是競爭、組織和開放。也是規範招投標應該遵循的原則。”(p1)

根據對當前各種招標的思考,筆者提出以下“參考意見”:

競價是壹種特殊的交易方式。是指:采購實體在建設所需項目或采購大量重要貨物和服務時,明確提出標準和條件,明確選擇方法,以公開方式邀請投標人響應和參與投標(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向部分供應商發出邀請);招標人按照預先規定的標準和方式,選擇最佳投標人中標並與之簽訂合同的過程。招標方式具有壹次性報價決定結果的特點。

有時,政府還可以采取“招標”的形式,對政府許可的項目進行“特許經營權轉讓”。

說明這種提法既避免了將《招標投標法》所否定的“招標談判”形式納入“招標”概念的問題,又指出了這種特殊交易方式的“特殊點”。

如上所述,這種特殊的招標方式主要用於政府采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等“公共采購”領域。我國招標投標法的制定也主要是為了保護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主要是規範“法定貨幣”(也稱“強制貨幣”)。

但是,我不明白的是,根據招投標法的解釋,

第壹,很多都是不邀標,也叫“邀標”。沒有詳細說明。這種情況下我們該怎麽辦?

其次,根據定義,我國所有的招標投標活動都應受到《招標投標法》的規制。國家強制招標涉及公眾利益,或稱“廣義的政府采購”;按照現代政府采購的理念,即使是私人資金,涉及公共利益的項目,也納入《政府采購法》的範圍。楊教授在《政府采購研究》壹書中對此進行了詳細的論述。就《招標投標法》的規制而言,如何規制限制民間投資的采購活動?

現在已知的招標有:項目招標;總承包招標;勘察設計招標;科學技術研究項目招標;裝修招標;安裝或監理招標;進口設備招標;國產設備招標;政府辦公用品招標;指定采購或維護服務的投標;藥品采購招標;幾十種物業管理招標;

其他部門:土地出讓招投標;電視廣告招標;公安破案競價;出口配額招標;國債利率招標;人才招標...近十種。

「競價」有什麽特別之處?

概括起來,“招標”的形式有五個特點:

首先,用戶或“所有者”是明確的。必須是特定用戶(或幾個用戶的組合)或業主,提出購買重要物品或建設項目的需求,才算“招標人”;

第二,要求明確。買方的具體要求必須以書面形式(標書)提出,包括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對招標內容的技術要求、交貨或完成工程的時間和地點、付款方式等。

三是招標必須公開競爭,不得設置限制條件排斥部分潛在投標人;

第四,評標必須公平、公正,按照事先確定的評標原則和方法進行。不得隨意指定中標人。

第五,投標報價與交易簽訂合同的過程是“壹錘子買賣”,評標、確定中標人後應及時簽訂合同。

以上二明、三公、壹錘交易是“競價”最重要的特點。

從維護國家和公眾利益的目的出發,通過招標達到維護國家和公眾利益的效果。

投標的核心是競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眾多賣方的競爭,為買方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果。但如果只強調投標人的競爭,忽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忽視國家和公眾的利益,就容易導致招標人的隨意行為,投標人感到不公平;它還容易滋生腐敗,從而破壞社會和諧。

招投標的優點很多,但缺點也不言而喻:程序嚴格復雜,周期長。就商務部管轄的機電設備國際招標而言,從網上發布招標公告到中標公示結束並簽訂合同,標準時間段約為35天。壹般對於其他招標項目,由於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從發布招標公告到招標的截止時間不得少於20天,所以時間可能會縮短(主要是部分項目沒有公示期),但相比議標,時間長,規則多,違規容易被處罰。

我們為什麽要在工程建設和貨物采購中采用招標這樣復雜的程序?

在我看來,關鍵是我們所說的“招標”,已經從過去“壹種特殊的交易方式”的概念,逐漸轉變為“公共采購”這種獨特的競爭性采購方式之壹。

正如很多專家所指出的,發達國家的市場經濟分為兩部分:私人采購市場,只制定法律,不具體幹預,允許他們自由競爭;公共采購,這部分,因為它的資金來源於對公眾(納稅人)的稅收,所以必須應用得當。各國經常制定法律來限制和規範政府采購,強調必須通過公開競爭來完成。競爭的主要方式是通過公開招標。壹些國際組織,如聯合國、世界銀行等。,都制定了自己的法規,如聯合國的《示範法》、世界銀行的《采購指南》等。,因為他們的資金來自各個成員單位,借鑒了政府采購招標的方法。中國也制定了許多相應的法律法規,如《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

為什麽招標成為“國際慣例”,成為國外政府采購和公共采購的首選?

根據我的理解,采用招投標這種特殊的交易方式有以下優點和特點:

第壹,體現了公眾對政府和公務員的限制性要求。根據“經紀人假說”,公務員不會像花自己的錢那樣小心翼翼地花公眾的錢。我們必須提出明確的要求,並加以限制。後者的活動必須透明並對公眾負責。所謂“陽光采購”就包含這個意思。

第二,只有在市場經濟中,充分競爭,才有可能實現效益和節約的兼顧、統壹和平衡。

第三,只有通過公開招標和充分的信息披露,社會上所有合格的和潛在的供應商才能獲得平等的參與競爭的機會,才能真正避免各種“買精不賣”的歧視性和信息不對稱現象。

第四,只有事先明確要求和評估方法、標準,才能壹次性報價,判斷交易的“壹拍即賣”。避免後期扯皮和很多麻煩。這有點像“磨刀不誤砍柴工”的說法。

第五,只有真正按照國際慣例實行“陽光采購和招標”,才能使全過程處於社會、納稅人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預防和打擊各種商業賄賂和腐敗行為。

筆者認為,目前應統壹明確“招標”的含義,統壹明確招標的定義;排除壹切不符合國際慣例的“招投標”,讓中國的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更加健康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