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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道路怎麽處罰?

法律主觀性: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占用或者挖掘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城市道路占用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同級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同級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氣管道、壓力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路及其他易燃易爆管道;(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漂浮物;(七)其他損壞和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