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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地需要註意哪些手續?

註意事項:

1.不同土地用途的手續是不壹樣的。建議直接咨詢當地國土局。

2.目前商業用地和工業用地都是以掛牌方式拍賣。掛牌的是國土局或國資局,參與主體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3.參加拍賣的,攜帶所有材料(自然人攜帶身份證,法人需要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舉牌人身份證、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到拍賣公司報名參加投標並交納保證金。

程序:

首先,出讓人提供原土地證或土地證函原件及復印件、土地出讓合同原件、向稅務局提交的土地增值稅證明復印件、土地評估報告、規劃處批準的航測地形圖紅線圖原件。

其次,受讓方需提供項目批文原件及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契稅證明提交財政局。

最後,轉讓雙方還應提供土地轉讓申請書原件和經公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原件。

土地的合法途徑:

1.買賣。

作為最廣泛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式,地價款的支付是土地使用權的對價。因為“買賣”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要形式,所以我們通常所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買賣”。下面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討論,其實是關於土地使用權買賣合同的,所以“轉讓”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個概念。當“轉讓”是壹個廣義的概念時,它包括壹切以變更權利主體為目的的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當“轉讓”是壹個狹義的概念時,它與買賣有著相同的含義。

2.還清債務。

還債是買賣的壹種特殊形式,只是支付的條件和期限不同。買賣土地使用權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溢價的支付是平等進行的,而以土地使用權清償債務時,先支付溢價,清償的債務視為已支付的溢價。

3.交換。

以交換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價款,而是其他財產或者特定財產權益。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受讓人,以取得受讓人提供的其他財產或特定財產權利。

4.以固定價格分享。

股票定價介於買賣和交換之間,類似於買賣和交換。類似於買賣是因為土地使用權是用來定價的,價格就像買賣的價格;類似於交換是因為土地使用權是用來入股的,得到的股份就像其他財產或者特定的財產權利壹樣。

5.聯合建設。

在房地產開發中,合建和土地使用權定價都是壹方出地,另壹方出錢蓋樓的合作形式。以合作建房為目的設立獨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對價為股權;如果沒有成立獨立法人,但加了名字,甚至不加名字,在共建合同中只分配了合作各方的產權,那麽土地使用權的對價就是房屋建成後的產權。因合建進行產權分配後,原土地使用者雖擁有部分房屋產權和房屋占用面積、公共面積的土地使用權,但不再擁有原土地使用權,可視為壹種特殊的交換形式,即土地使用者以部分土地使用權換取房屋產權。

6.給。

贈與是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受贈人的法律行為。土地使用權贈與轉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沒有直接對價,不需要支付價款或者提供產權作為相應條件。但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可以附加其他條件。例如,當土地使用者將土地授予學校時,土地用途可能僅限於教育目的。

7.遺產。

當土地使用者為自然人時,土地使用者死亡將使其繼承人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當土地使用者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其合並或分立也會導致該主體在合並或分立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通過繼承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存在直接對價,但可能存在間接對價。例如,在通過合並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關系中,新公司繼承原公司的財產,同時也繼承原公司的債務,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對價可能通過承擔原公司的其他債務來體現。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次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