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時至14時、18時及次日8時;
2、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產生噪聲的裝修等擾民作業。
擾民的標準是什麽
1、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
2、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
3、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排放噪聲造成嚴重汙染,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聲的場所、設施、設備、工具和物品。
第四十三條
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的證明,並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