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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住房糾紛的民法法案

法律主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根據上述規定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房地產糾紛:1、確權、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以房屋為標的物的轉讓、出讓、出租、抵押等。以土地為標的物的,侵犯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糾紛。2.補償安置、聯營、入股、代理等合同糾紛。在以房屋、土地為標的物的建設工程承包、開發合建、拆遷中。3.房屋裝飾、裝修、設計及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的權屬爭議。4、房屋和土地作為標的物的有獎銷售或憑證銷售等糾紛。5、平等主體之間以房屋或土地為標的物的其他糾紛。其中,下列房地產糾紛應當由有關行政機關先行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作為民事案件受理。(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必須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拆遷糾紛案件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者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0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公民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林地、林木權屬爭議,必須由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壹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另外,以下三類不動產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因執行政策引起的房屋糾紛,應由各級政府部門解決。2.因政府指令調整分配和機構合並分立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壹般不予受理。3.單位內部因建房、分房產生的糾紛壹般不予受理。